近几年,随着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推进,我市已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收取规定也相应有所调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及电子商城项目采购可以免收履约保证金;其他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人可视单位实际及项目情形,按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诚信记录好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则上收取数额比例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8%。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事后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