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日前发布通告,禁止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堰市全域全年实行禁猎。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它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林业、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卫健、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如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电话:8683646。
记者了解到,随着我市生态环境的持续好转,野生动物越来越多,加上国家相关法规也有一定调整;另外,我市曾于2020年发布过禁止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通告,目前已到期,因此我市再次发布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记者 罗伟 特约记者 李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