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24〕1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通告
为更好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猎捕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堰市全域全年实行禁猎。
三、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四、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它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五、林业、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卫健、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六、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十堰市公安局110,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0719-8683646)。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