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召开“律师调查令办法”新闻发布会(十堰市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三场)

时间:2022-10-20 09:00:00

地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楼一号会议室

主持人: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副处长 张剑

发言人: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汉立、十堰市司法局副局长 郑隆波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 余敬海、十堰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 周奕

摘要:10月20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十堰市政府新闻办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十堰市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第三场新闻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司法局解读《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简称律师调查令办法),回应社会关切。

10月20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十堰市政府新闻办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十堰市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第三场新闻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司法局解读《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简称律师调查令办法),回应社会关切。

据了解,律师调查令是在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阶段,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向律师签发的,是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取、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制定律师调查令办法,是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顺应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需要的重要举措。律师调查令有助于解决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的困难,强化其收集证据的能力,减少因为调取不到证据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情形,有效保障本该胜诉的当事人获得胜诉的权利。

律师调查令办法明确,只有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包括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实现了申请主体的全覆盖。对于律师调查令的申请阶段,办法进一步规定,律师在民事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阶段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了诉讼阶段的全覆盖。调查令申请主体和诉讼阶段的全覆盖,有利于保障代理律师全面行使诉讼权利,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律师调查令办法明确,律师应依法申请、合理使用调查令,滥用调查令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院应认真审查律师提出的申请,对于不应出具的情形,应不予签发。接受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令载明的内容,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律师调查令办法还首创了证据密封制度,要求协助调查人将所提供的证据密封后交给律师或直接邮寄给人民法院。

市司法局负责人介绍,2020年以来,全市共有198名律师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382份。下一步,该局将按照律师调查令办法要求,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引导广大律师扩大律师调查令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记者 吴楠 通讯员 张剑)

责任编辑: 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