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349467 | 类型: 咨询 | 浏览次数: 13980 |
提问人:sjh0602 | 提问时间:2022-09-14 10:05:14.0 |
内 容:请问根据“十发改文【2021】57号《关于规范十堰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房屋交付后空置在一年(含)内的,业主可按70%的比例支付物业服务费。”在物业办理了装修手续,但房屋由于疫情等因素没有装修完,也没有达到入住条件的,该房屋是否适用于该条款? |
受理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受理回复: 已受理 |
办理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办公电话: 8677037 | 回复时间: 2022-09-14 15:19:47.0 |
办结回复: 您好! 您咨询房屋空定义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十堰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十发改文[2021]57号)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在一年(含)内的,业主可按70%的比例支付物业服务费;空置超过一年的,业主应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 空置房主要指毛坯房、未完成装修达不到入驻条件且未入住的房屋、已装修但经过物业核实未入住的房屋,小区物业公司未按照文件规定执行的,建议向房地产服务中心反映。 |
办理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办公电话: 8677037 | 回复时间: 2022-09-16 16:25: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