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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晟云著认购协议霸王条款

编      号: 347011 类型: 咨询 浏览次数: 5078
提问人:suv100 提问时间:2022-08-12 15:42:31.0
内    容:近期我家人到玖晟云著看房,之后在销售顾问多次催促下交了定金,并签了认购协议。因为第一次买房,没有任何经验,对于购房流程等也完全没有了解,签认购协议时并没有看具体条款,以为只是交定金的手续。签之前没有去过公积金中心也没有查过征信。签约之后去公积金中心查询才知道公积金贷款对银行流水月末余额有严格要求,现有资料暂时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
因为之前与销售顾问口头沟通一直说的是办公积金贷款买房,现在公积金中心审核资料回复我们暂时不能办理,这并不是我们的主观原因,我们去售楼中心协商希望能退回定金。而售楼中心以已签订协议为由拒绝退款,要求交首付和签合同。
这时我们才仔细看认购协议条款,协议中确实写了如贷款不能办理需要全款买房,写了除不可抗力之外不签约就算违约,还写了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乙方已清楚并无异议。但是签约时,售楼中心对于这些条款完全未做任何提示和说明,只是拿来就让签字按手印,也从来没有向我们主动展示过合同和补充协议,我们并不知道只是交个定金就承诺了这么多双方完全没有确认过的事情。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签订认购协议的过程中,售楼中心对于协议中对我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完全未提示和说明,也完全没有提过合同及补充协议,更没有主动展示过示范文本未作任何提示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协议中却注明了买方对于合同及补充协议已清楚且无异议,我们只是交了定金就失去了商谈合同的权利,必须接受全部条款,只要不签约就是违约,这对我们是极不公平的。
在此向司法局领导咨询以下两个问题:
1. 我们是否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认购协议,或撤销认购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2. 我们只是签了认购协议,在签协议之前并未看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售楼中心在我们提出质疑时说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备案文本,不可有任何更改拒绝协商,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附:认购协议中相关条款如下:
5.乙方承诺,如选择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作为付款方式,乙方已明确本人资信良好并具有贷款资格,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乙方必须提供按揭贷款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乙方必须于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全部房款一次性付清,否则本认购协议效力终止,乙方无权再依据本协议要求甲方与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并无须告知乙方。
6.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于玖晟云著售楼中心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业主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及该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并按乙方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乙方已清楚且无异议,若因为不可抗力、政府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致使双方不能在本协议约定之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定金罚则,乙方要求甲方退还定金,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受理单位: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的回复
受理回复: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我局已受理,将尽快答复。

办理部门: 市司法局 办公电话: 8665247 回复时间: 2022-08-16 14:22:21.0
办结回复:

您好,您可以到法院申请解除合同,由法院认定合同条款的效力。也可以在疫情结束后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当地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详细咨询。(十堰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河北路32号,花鸟市场旁;茅箭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北京路6号,市三中对面)

办理部门: 市司法局 办公电话: 8665247 回复时间: 2022-08-18 22:3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