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346356 | 类型: 咨询 | 浏览次数: 3696 |
提问人:浅诉肝肠 | 提问时间:2022-08-04 18:16:41.0 |
内 容:房地产服务中心相关领导,您好 本人就物业费收取与十发改【2021】57号《关于规范十堰城区物业服务费收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事项咨询如下: 1.请问,《通知》中所指“空置房”的定义是什么,是否为收房后未实际入住? 2.第一年因交房原因且当时该相关规定未出(9月1号施行的规定,7月交的房子并收取的费用),开发商与物业(隶属同一公司)一次性足额收取了一年物业费与车位管理费,虽然规定自2021年9月1日施行,但物业9月1日后未就相关规定退还30%物业服务费,且本人截至目前(2022年8月4日,已超过一年)装修都没装修完毕(未实际入住),第二年物业费(22年8月1日至23年7月31日)是否应该按照70%来收,用于扣除上年多收的30%?(剩余30%部分由物业从上年自行延续补足为100%)。 |
受理单位:市房地产服务中心 |
办结回复: 你好:十发改【2021】57号《关于规范十堰城区物业服务费收取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9月1日施行。关于你提出的空置一年的按70%收取物业费的问题,是在2021年9月1日后交房的按通知执行。已与当事人电话沟通。如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向发改委咨询。 |
办理部门: 市房地产服务中心 | 办公电话: 8128779 | 回复时间: 2022-08-08 09:54:5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