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结回复:
问政人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夜间施工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十堰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政府指定部门责任清单》市住建局:(二)负责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出具证明。(六)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行为的监督管理。(七)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九)负责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城管委:(六)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行为的行政处罚。(七)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九)负责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行为的行政处罚。请您向住建局或者城管委反映。
感谢您的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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