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为公平正义“撑腰”

——市司法局局长顾世英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日期: 2021-12-04 09:43:58
来源: 十堰日报

今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法律援助法》对哪些方面做了规定?哪些内容和百姓息息相关?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顾世英就《法律援助法》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下《法律援助法》出台的背景、意义?

顾世英: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提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法律援助立法指明了方向。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不够充分、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于2018年将法律援助法立法项目列入本届立法规划。司法部于2019年向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交草案建议稿,后经充分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法律援助法草案。2021年1月,法律援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6月提请二次审议,经过充分审议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作修改,草案三审稿于8月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于8月20日获通过。

法律援助可以让困难群众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百姓“急难愁盼”,体现法治温情的一面。及时制定出台《法律援助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国家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对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我市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那些成效,下一步有何打算?

顾世英:近年来,十堰市各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服务民生为己任,加大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军人军属等优抚对象的服务,落实绿色通道,帮办、代办等措施。其中,与全国39个大中城市建立法律援助协作机制,为农民工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农民工讨薪维权案件,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6万余件,解答法律咨询15.7万人次,共挽回各类经济损失3.37亿元,为“和谐十堰、平安十堰、法治十堰”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2019年12月被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授予“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贡献突出实施单位”,2020年1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

下一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将以法律援助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创新发展。一要着力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确保法律援助法正确实施。二要着力抓好学习宣传,组织开展培训,创新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学习宣传法律的良好氛围。三要着力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律援助队伍。四要着力强化质量监管,完善配套制度,提高服务质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法援事业健康发展。五要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为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有力条件,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迈上新台阶。

记者:《法律援助法》规定哪些事项属于援助范围?可为当事人提供哪些形式的法律援助?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相比有哪些亮点?

顾世英:《法律援助法》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是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是请求发给抚恤金;四是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是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是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是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是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多种,一是法律咨询;二是代拟法律文书;三是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是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是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法律援助法》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相对照,亮点很多。如:《法律援助法》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作为新增法律援助形式,并增加“规章”作为扩大法律援助形式的依据。又如:对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规定,在应当通知辩护范围中增加“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将“盲聋哑人”扩大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纳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范围等。

记者:《法律援助法》规定采取哪些便利措施来保障当事人更好地获得法律援助?

顾世英:为保障当事人更便利地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相关机关和部门提供便利的责任。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合理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应当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二是便捷法律援助申请的手续。包括:在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核查方式上,除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查询外,还增加了申请人诚信承诺的方式;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由申请人作出说明等。

三是特定情况更加便利对待。包括:法律援助申请人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等情形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记者:贯彻落实好《法律援助法》有哪些保障规定?

顾世英:一是法律援助力量加大。《法律援助法》对动员更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作出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参照适用本法规定。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职责部门权责明晰。《法律援助法》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明确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等。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四是增强经费保障水平。《法律援助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明确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记者 毛以国 通讯员 毕晓倩 郭子妤)

责任编辑: 段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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