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索引号
000014349/2021-10574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秦楚网、中国银保监会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6日 09:39:44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4月15日是第6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进一步强化社会公众金融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普及金融安全知识,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市处非办特对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全面解读。

问: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条例》明确非法界限,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具有三项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问: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的表现形式?

答:《条例》列举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问:《条例》对防范非法集资是怎么要求的?

答:一是明确各方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考虑到乡镇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

二是引入大数据技术,加强监测预警。《条例》规定,地方政府要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联席会议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三是突出防范,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条例》规定,联席会议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四是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群防群治。《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机制和平台,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受举报,要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是加强审批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条例》规定,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与集资有关的企业,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六是加强互联网监测,净化网络环境。《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对于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七是明确认定部门,厘清各方责任。《条例》规定,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八是赋予权力,明确调查处置手段。《条例》赋予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的权力。其中可采取的调查手段包括: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问:集资参与人投入的资金能否获得清退清偿?

答:《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条例》是如何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的?

答:《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安全关系你我”!市处非办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投资理财时要擦亮眼睛,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不要受高利诱惑盲目投资,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隐藏着巨大风险;坚决不参与非法集资,并规劝亲朋好友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记者 毛以国 整理)

责任编辑: 孙相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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