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7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十政办发〔2023〕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市的人口老龄化率已达19.03%,老年人群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现象突出,城乡留守老人占比逐年攀高,经济困难的残疾、孤寡、计划生育困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与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矛盾突出。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人口老龄化,结合省情、市情,确需出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提升的实施方案,引导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级文件精神和市领导要求,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韩俊亲自召集相关科室召开会议,商讨起草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并指定局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开展起草工作;2月下旬,市民政局形成代拟稿初稿,3月7日,经市民政局党组讨论通过,形成了征求意见稿。3月8日,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意见。3月11日-4月10日,在市民政局网站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4月6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4月19日《实施方案》代拟稿提交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全面对标省级文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重点工作任务等要求,注重与我市现有文件相衔接,紧密结合实际,从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贯彻落实举措。
(一)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第二部分:重点任务。提出5项重点任务,共17条具体措施。
1.落实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包括制发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市级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因地制宜确定本地服务项目等3项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建立精准养老服务响应机制。包括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工作、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等4项措施。推动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全市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依托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地方政府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服务推荐、办事指导等一站式服务。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3.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社会保障。包括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等3项措施。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市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有机结合,将部分适宜的基本养老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制定养老机构物业改造和持有支持措施、整合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等专项政策,如允许国有物业租赁时限延长至10年以上等。
4.提高基本养老服务共享水平。包括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加快补齐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等4项措施。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到2025年,基本建成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在县级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且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60%以上。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与政府投资平台合作建立养老服务资产管理运营公司,增加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
5.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可及。包括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推进宜居环境和居家适老化建设、创新智慧养老服务模式等3项措施。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探索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喘息服务”。推进适老化社区创建,积极推动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全市至少改造1万户。创新智慧养老模式,推进智慧养老平台建设,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
(三)第三部分:组织保障。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三项措施,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支持政策落实落地。
四、《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说明
《实施方案》制发了《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附后),共包含16项物质帮助、7项照护服务、5项关爱服务等三大类28个服务项目,其中既有面向特定群体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也有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每个项目分别明确了服务对象、内容、标准及牵头责任部门。结合《湖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安全为主线,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已经明确的涉及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项目进行了梳理,整合到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框架下。我市在落实省级清单基础上,增加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居家上门服务等3项内容。下一步,清单内容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1 | 提供社区活动 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2 | “银发顾问”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 |
4 | 老年教育服务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教育局 |
5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公安局 |
6 | 乘坐城市公共 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交通局 |
7 | 参观公园、人文纪念馆和风景区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门票实行免费。进入风景区和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已经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实行免费。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发改委 市文旅局 |
8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
9 | 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卫健委 |
10 | 高龄津贴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 本地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1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购买对象。 | 本地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2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13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14 | 法律援助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司法局 |
15 | 居家上门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等居家上门服务。 | 符合当地规定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16 | 优抚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服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7 | 分散特困供养 | 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定期探视并帮助解决日常照料问题,在生病住院期间提供陪护。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8 | 集中特困供养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9 | 低保重点保障 | 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保障金。 |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高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0 | 养老服务补贴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80周岁及以上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1 | 养老护理补贴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2 |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3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4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5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26 | 居家探访 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27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退役军人等老年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8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备注:1-14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5-28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