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解读《十堰市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000014349/2022-63656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十堰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3日 10:04:47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坚持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并重,构建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服务体系,市民政局、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改委等16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十堰市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儿童福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对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我市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儿童福利服务内容不断丰富,儿童福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了民政部门更多职责任务,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重要的关爱保护阵地,亟需尽快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以适应当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对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相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重要作用和资源优势,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市民政局、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改委等16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十堰市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组织保障。

(一)指导思想

《实施意见》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促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坚持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并重,构建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服务体系,提升我市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5号),加强设施设备建设,集中力量建强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儿童福利管理办法》,加强正规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升接收抚养、医疗保障、残疾康复、特殊教育、社会工作、成年安置能力服务质量。2025年底前,市儿童福利院设施建设按照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标准完善,符合准入标准后申请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范围,打造具养育、基本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于一体的区域性高质量发展示范市级儿童福利机构。2022年底前,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不再承担儿童养育任务,逐步整合转型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依法履行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临时监护职责,并协助属地民政部门牵头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全部完成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功能更加完善、服务更加专业,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三)重点任务

1.推进市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

(1)提升集中养育能力。按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5号)和《儿童福利院基本规范》,加强设施设备硬件建设,使之符合儿童居住建筑条件、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无障碍设施等标准,探索推进家庭式养育模式,在内部建造家庭式居所,确定符合条件的夫妻进行家庭式养育。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康复师、社工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鼓励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提升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开展儿童抚养综合评估,对于符合送养条件的儿童,按照“先国内后国外”、“应送早送、应送尽送”的原则,依法开展送养工作。

(2)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各地医疗机构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就诊开通绿色通道,定期为儿童提供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做好心理危机干预、疏导、治疗等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儿童福利机构要设置医务室(卫生室),加强医护队伍专业建设,为机构内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机构内医护人员按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进行注册考核的,应在职称评定、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综合保障的作用,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的保障力度。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弃婴(童),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及时核实身份和基本医保参保状态,未参保的可突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随参随缴,及时享受待遇。对新进入儿童福利机构、未落户无医保需要紧急救治的儿童,符合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医疗机构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儿童申请“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等公益资助项目。

(3)提高康复专业能力。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强康复能力建设,力争达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积极申请纳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范围,对机构内病残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童,及时申请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等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引进医疗康复服务,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提高儿童康复质量。

(4)强化教育权益保障。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将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信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对符合就读条件的孤弃儿童安排到公办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近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都能平等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机构内应根据需要设立特教班,探索开展送教上门等形式,做到“学有所教”。对机构内设立的特教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被认定为教师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并按规定享有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5)分类推进成年安置工作。积极推进机构内成年儿童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分类安置措施,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组织专业团队(含社会工作者)对儿童的生活自理能力、劳动就业能力和融入社会能力进行安置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对符合参军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儿童成年后自主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设立就业过渡期(六个月),过渡期内可以由儿童福利机构提供临时宿舍。住建部门要为融入社会的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申请公共租赁用房,或申请购房、租房补贴等优先实施保障。

(6)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内设社会工作部门、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者依法依规参与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安置等服务。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儿童入院接案、安置需求评估、安置服务计划、安置服务介入、安置服务跟进、离院结案等工作,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要求,为儿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推动社会工作力量在儿童福利机构的主导作用,积极稳妥引导社会工作机构或专业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7)强化机构风险防范。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防控、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岗位安全、值班巡查、档案管理、强制报告、应急管理、进出登记等要求,对在机构外就医、就学、康复、家庭寄养和类家庭的儿童,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标准评估、协议签订、实地走访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8)积极推进创新发展。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拓展服务范围,盘活共享优质资源。机构内设立特教班的,可逐步向社会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开展特殊教育;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后,可向机构外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延伸康复救助服务;鼓励创新工作手段,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养育、远程教育、远程康复指导培训等服务。

2.推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能力建设

(1)加快推动创新转型。民政部门应当有效整合所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机构的人员、场所、职责等,将其转型设置为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确保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责任务有人落实、有场所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有关要求执行。

(2)切实履行职责任务。市级未保机构要加大对各县市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县级转型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帮扶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加强对儿童服务场所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管。

(3)大力提升服务能力。各地要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引导工作人员坚守职业操守,优化岗位设置,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积极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社会散居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四)组织保障

《实施意见》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积极有序推进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制定了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进度安排,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抵御风险的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 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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