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雨绸缪 防震减灾——访市人防办(地震局)主任(局长)、党组书记邵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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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1-13338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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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十堰日报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2日 15:00:47

新修订的《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促进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大市民更好理解和自觉贯彻《办法》,在“5·12”第十三个全国防灾减灾日到来之际,本报记者就《办法》修订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我市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采访了市人防办(地震局)主任(局长)、党组书记邵际军。

记者:《办法》的实施对我市强化防灾减灾工作有哪些指导意义?

邵际军:地震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重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科学抗震设防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证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我市地处秦巴山腹地,历史上曾发生过破坏性地震,是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办法》的实施,为我市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对统筹做好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营造良好地震安全环境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现实意义。

记者:《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邵际军:原《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自2009年实施以来,为我省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务院于2017年、2019年两次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进行修订,各行业有关抗震设防的技术标准亦有调整。原《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与当前的上位法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对其进行修订,势在必行。修订后的《办法》,坚持法制统一,保持与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坚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同时结合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际,进一步理顺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增强了规章的可操作性。

记者: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邵际军:一是规定了四类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包括: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我省认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建设工程可直接依据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可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是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检查。县以上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三是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防震减灾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应如何贯彻《办法》,提高全市抗震设防水平?

邵际军:抗震设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3月15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专门听取防震减灾工作汇报,对贯彻落实《办法》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全市严格执行新、改、扩项目抗震设防要求,项目审批部门要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内容。全市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办法》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意识,引导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减灾工作。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对应做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查处。三是强化部门协同,依法依职责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监管工作。对应做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全市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增强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向规范化发展,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水平。(记者 王雁博 通讯员 崔敏)

责任编辑: 段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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