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十堰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十政发〔2025〕2号
张湾、茅箭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发挥税收调节收入职能,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调整十堰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为主城区(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和建制镇、工矿区。
二、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十堰中心城区公示地价体系更新成果中的土地综合级别为依据,具体范围如下:
一等地为北起发展大道神定河大桥,向东沿发展大道,接北京北路,转紫霄大道,转浙江路,转京东路,向南接天津路,转山东路,接重庆路至上海路路口,向南沿北京南路,转人民南路,向西沿上海路、中岳路,转车城路,接公园路,转大岭路,向东沿广东路、孝感路,转汉江南路至发展大道神定河大桥围合区域内的土地。
二等地为东起发展大道与江苏路交叉点,向东沿发展大道,转林荫大道,转紫霄大道(延长),接黑龙江路、吉林路、大连路,转丹江路,接武当大道,向西沿车站路、车城南路,转车城路,接襄渝线,转车城西路,向北沿凯旋大道,接发展大道至神定河大桥,向北沿汉江中路,转G70高速公路,至江苏路延长线围合区域内除一等地以外的土地。
三等地为东起G70高速公路与江苏路延长线交叉点,向东沿G70高速至十堰东立交桥,向南沿东风大道,转和谐大道,转东益大道,接龙门五路,向东沿龙门大道,转东怡路,向东沿铁路线,接滨河路,转田湖西路,向西接襄渝线、武当路、三峡路,转贵州路,向西沿镜潭路,接建设大道,转发展大道,向北沿凯旋大道、郧阳路,转汉江北路、陕西路,接双高路(在建),转甘棠路,接玄岳大道至江苏路延长线交叉点围合区域内除一、二等地以外的土地。
四等地为市区规划范围内除以上一、二、三等地及五等地以外的土地。
五等地为以下范围内的土地。一是东起武当路与三峡路交叉点向西沿三峡路、西城路至柏林镇以南区域。二是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三是建制镇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三、建制镇范围
建制镇为柏林、黄龙、大川三个建制镇镇区。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十堰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十政发〔2023〕8号)同时废止。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