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2024年5月市政府公布了十堰市中心城区公示地价体系更新成果,调整了城区基准地价及综合等级范围,同时原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文件于12月31日到期,为确保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有效衔接,依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规定,我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需要调整。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
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5.《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三、起草的必要性
我市城区现行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确定时间较早,从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成区范围、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以及土地使用税立法宗旨等因素来看,应当予以调整:
一是原有文件即将到期。按照《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17〕102号)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十堰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十政发〔2023〕8号)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
二是市政府公布实施了新的地价体系。2024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十堰市中心城区公示地价体系更新和园林草地定级与估价结果的通知》(十政办函〔2024〕27号)公布实施了十堰中心城区公示地价体系更新成果,重新明确了城区基准地价及综合等级范围。
三是《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明确规定。《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七条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等级(尚未确定综合等级的地方,暂按商业等级)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
四、起草的可行性
一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了调整的依据与方法。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税等级按同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等级合理划分和调整。
二是中心城区地价更新提供了参考依据。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七条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等级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十堰中心城区公示地价体系更新成果,划分了基准地价及综合级别范围,中心城区地价更新与等级范围调整为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调整提供了依据。
三是详细地开展了调查摸底与评估测算工作。2023年5月税务机关在全市开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专项清查,对城区1420户纳税人4924条地籍信息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信息比对和评估测算工作。通过调查摸底既摸清了税源底数,又进行了全面评估,为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调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起草过程
文件起草前,市税务局专项启动了调研评估、调查测算等前期准备工作,经单位内部开展讨论后,形成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堰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中,通过正式公函向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通过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在互联网上公示等形式,征求广大纳税人意见建议。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特别是市政府批转市资建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的意见,对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局开展了制度廉洁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委政法委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了审核备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市司法局组织了合法性审核。
六、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我局通过发公函、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在互联网上公示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及广大纳税人意见建议。截至公示期结束,我局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10条,其中已采纳5条,未采纳5条。具体情况为:
一是市资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提出意见建议2条,采纳2 条。
二是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建议5条,未采纳5条。未采纳的原因是已有政策明确规定或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法规调整范围。
三是城区4个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财政局等6个市直部门无意见。
四是市司法局法制审核提出意见3条,采纳3条。
七、同一宗土地包含多个土地等级的处理
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十堰中心城区公示地价体系更新成果中的土地综合级别为依据。同一宗土地包含多个土地等级的,应分别核算、申报土地使用税。无法分别核算的,按就高原则确定土地等级。
八、施行日期的说明
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是“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根据市司法局法制审核意见,为确保文件有效衔接,且避免文件执行存在溯及既往的情况,执行日期明确为: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规定调整的,及时进行调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十堰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十政发〔202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