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关于职业资格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的有关部署,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推进雷电防护相关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开展,中国气象局启动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
2020年11月13日,经中国气象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刘雅鸣签署中国气象局第 38号令,公布了《办法》修正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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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名称。此次修订将《办法》全文中的“防雷装置”简称统一改为“雷电防护装置”全称,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表述一致,更加规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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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人员资格要求。一是《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删除了对《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要求,将相应申请条件改为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二是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将“执业”修改为“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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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落实国务院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事项相关的申请材料,同时取消了升级时需要提交的“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等资质认定机构可自行获取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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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规定。原《办法》第十九条仅明确了设计、施工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是检测单位的利害关系方,未对监理单位进行规范,实践中,监理单位与检测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也会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此次增加监理单位作为利害关系方,以促进检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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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述条款修改调整相应的罚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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