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重点民生领域广告监管“十六条禁令”

日期: 2025-04-30 16:40:49
来源: 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为加强重点民生领域广告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日前,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就重点民生领域广告发布向全市经营主体发出十六条提示。

一是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严肃政治议题等开展商业营销炒作,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二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及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查验广告主资质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与证明文件的一致性。对内容失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一律不得制作、发布。

三是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四是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以“包治百病”“祖传手艺”“独家配方”等为幌子营销所谓的“神医”“神药”。

五是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等。

六是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含有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对治疗安全进行保证性承诺等内容。生活美容机构为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七是化妆品、消毒产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牙膏广告不得含有“长牙”等明显违背常识或者以宣称“修复龋齿”“抗幽门螺旋杆菌”等疾病治疗功效的内容。

八是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广告不得以“新赛道”“新技能”为噱头,宣称“找好工作”“赚快钱”“快速取证”“包过”等。不得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九是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对未来收益作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十是房地产广告房源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应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含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十一是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动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不得含有“专供”“特供”“内供”等内容。

十二是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广告不得宣传“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不得伪造统计数据或者科学实验数据等夸大近视防控效果。

十三是旅游服务广告中不得以“免费游”“低价游”“零元团”等为噱头虚假宣传,不得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十四是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燃气灶具、老年代步车等重点民生产品对实际性能、功能、资质、产品属性等应如实宣传,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十五是不得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十六是促销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不得利用节日促销发布虚假的打折降价等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记者 吴楠 通讯员 韩昱)

编辑:闻佳慧

责编:郑 静

编审:马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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