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武当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12091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政府办
发文字号
十政规〔2011〕1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30日 16:14:46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十政规〔2011〕1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十堰市武当质量奖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武当质量奖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十堰市武当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和促进质量改进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十政发[200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十堰市武当质量奖是十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十堰市武当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

第四条 十堰市武当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获得武当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由市政府确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十堰市武当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十堰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评委会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武当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武当质量奖评定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武当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审议表决武当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提请市政府审定武当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武当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负责受理武当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及社会责任等;

(六)向专家评委会报告武当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县(市、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武当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已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者相关行业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质量工作成绩和品牌优势突出;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武当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武当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武当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武当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组织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员工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为保证武当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武当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武当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武当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每年度武当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武当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十堰市武当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武当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县(市、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办公室建立武当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武当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武当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武当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拟奖名单经征求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十堰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武当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向每个获得十堰市武当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具体奖励数量、奖励标准、评审和管理经费由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武当质量奖的奖金、评审和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得参与武当质量奖的申报。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武当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武当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  承担武当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奖应于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条  武当质量奖奖杯、证书由十堰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武当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设置县(市、区)政府质量奖。

责任编辑: 孙相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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