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旅行社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2-34339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22〕2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10:19:54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优抚安置;旅游

十政办发〔2022〕2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旅行社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旅行社纾困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10日

关于支持旅行社纾困若干措施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加大对旅行社(在我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缴地在十堰市境内为准)的纾困扶持力度,帮助旅行社有效应对外部冲击,稳定导服队伍和经营底盘,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文旅消费支持力度

1.组织宣传营销活动。加大旅游宣传营销力度,支持旅行社、景区、星级饭店加大行业协同合作力度,丰富产品类型,提升营销推广活动精准度。旅行社到重点客源市场开展文化旅游推介活动,邀请10家以上当地媒体、30家以上当地组团旅行社参加的,按单场1万元给予补助,每家旅行社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5万元。年度内,在客源地市级以上媒体刊发十堰文化旅游推介广告累计达到半年以上的,按广告投放费用的5%给予补助,每家旅行社年度累计广告推介补助不超过5万元。

2.落实开展研学旅行和劳动教育有关规定。全市中小学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及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劳动教育和研学旅行活动。修订研学旅行社评定办法,继续开展研学旅行社评定,组织相关复评工作,鼓励和支持经认定的研学旅行基地(营地)、研学旅行社受学校委托,承办有关劳动教育和研学旅行活动。

3.支持开展集体活动。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在十堰范围内开展的党建、工会等活动及需要外包的会务、会展、招商考察服务,交由市内旅行社承接。除已有明确要求外,在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使用用途和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下,旅行社开具的有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旅游服务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4.组织职工疗养和市内游。各级工会组织负责执行落实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模和职工省内疗休养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工发〔2021〕11号)和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切实组织开展好2022年劳模、优秀职工和技术工人省内疗休养工作的通知》(鄂工办字〔2022〕16号)精神,鼓励有关单位将职工疗休养等工会活动放在市内,并交由市内旅行社承办。

5.加大招徕游客奖励支持力度。激发旅行社招徕游客的积极性,由市财政统筹资金,对旅行社引客入堰给予奖励,包机团队、正常航班、火车团队、汽车包车团队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按照年度招徕游客总数给予突出贡献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6.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2022年,将符合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的旅行社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征适用范围,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

7.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旅行社,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

8.继续减免部分房租。2022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的旅行社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减免6个月租金。各地结合实际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旅行社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9.继续执行旅行社暂退保证金相关政策。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要求,将暂退、缓缴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三、加大稳岗就业支持

10.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旅行社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比例为90%。

11.缓缴旅游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对旅行社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2.发放吸纳就业补贴。对旅行社吸纳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单位、个人各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3.开展导游员“靶向培训”。加强导游人才队伍建设,将拟从事导游工作,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九类人员纳入“靶向培训”计划。培训课时为120课时,按1000元/人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机构免收学费的,补贴拨付给培训机构,培训学员缴纳学费的,补贴拨付到学员的社保卡)。

四、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14.降低旅行社贷款难度。地方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开展名单式融资对接服务,主动跟进和有效满足旅行社的合理融资需求,充分运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和纾困贷款贴息政策,以优惠利率优先支持符合服务业小微企业的旅行社发展。将旅行社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重点支持行业,设立“再担文旅贷”“农担乡村文旅贷”等新模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符合银行融资准入门槛的旅行社等市场主体纳入担保支持范围。

15.加大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力度。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承担旅行社贷款抵质押评估费、保险费,免收支付账户提现手续费,减免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政府性担保机构减免担保费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行社到期贷款展期、延期、无本续贷。

五、完善保障措施

16.加强组织协调。市文旅局牵头负责旅行社纾困措施的推动落实,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确保政策在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到位。

17.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旅行社纾困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注。

18.强化绩效评估。市文旅局、市财政局要加强跟踪分析,对政策纾困效果、引客入堰成效进行评估,确保纾困措施用足、用好。

以上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 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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