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4093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23〕5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5日 17:08:17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水资源

十政办发〔2023〕5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十堰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2月25日    

十堰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根据《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十堰市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精神,为加快补齐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协同流域综合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结合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系列部署,按照“应治尽治、利用为先、建管并重、共同缔造”的基本思路,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分期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坚决扛起“一库碧水永续北送”的政治责任,走出一条具有十堰特色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为建设和美乡村、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梯次推进。衔接十堰市流域综合治理,统筹“十四五”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和时序,重点治理环境敏感地区及水质亟须改善流域控制单元内村庄生活污水,紧抓治理六类重点行政村,优先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生活污水治理问题。围绕丹江口库区打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点,带动十堰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2.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充分考虑十堰市丘陵、低山、中山、高山等4种主要地貌特点、降水季节性不均、中小河流众多的水文水系特征、农户分布现状、生产生活习惯以及生态环境敏感程度等,按照“一村一策”原则,结合十堰市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经验与教训,科学选取治理模式与工艺,不搞“一刀切、齐步走”,科学制定运维管理机制,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实现长效化治理。

3.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生态优先,充分利用好十堰市生态环境容量,以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为导向,优先采用技术成熟、投资小、能耗低、运维管理简便的治理技术,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探索非库区、非敏感地区的资源化利用模式,践行“两山”理念,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支撑乡村生态振兴,走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建管机制。鼓励通过市场经济运作方式,吸引企业与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各环节中。引导村民自觉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建设、运维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现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

(三)任务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6.04%,农村环境整治基本实现全覆盖,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90%,基本消除村庄内污水横流、乱排乱放现象,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幸福感持续提升。

通过退出淘汰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新增建设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全市推广无动力、微动力的小型化、生态化、分散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进一步提升污水治理水平、优化污水治理模式,切实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探索形成适合十堰山区特色、可复制可借鉴的农村生活污水分类综合治理模式。不断完善设施建设、运维、核查、改造的闭环工作机制,探索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标准化维护、制度化管理的运维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实施目标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小流域综合治理,统筹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排查工作,全面摸清辖区内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下同)数量,常住和户籍人口数量,区域生态环境敏感点,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范围,现有治理模式、污水处理工艺、设施运维现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和资源化利用情况等基础信息,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清单台账,并实行动态更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分年度合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新增完成治理的行政村及自然村清单和次年计划治理的行政村及自然村清单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同时,鼓励各县(市、区)根据最新工作任务与要求,结合各地实情,修订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并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

(二)突出治理重点,开展分区分治。各地应加强跨区域合作,以十堰市10个三级流域片区和23个四级流域单元为主要脉络,综合考虑国控、省控、市控水质监测断面、小流域综合治理及重点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村改厕等工作的衔接,在空间和时间上优先治理乡镇政府驻地所在村、中心村、水源保护地涉及村、城乡结合部涉及村、旅游风景区涉及村等重点村庄,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持续巩固丹江口库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打造库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亮点,全面带动库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守好一库碧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各县市区)

(三)共保水清岸绿,建设和美乡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卫星遥感筛查、收集群众举报、现场调查等手段,以房前屋后的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等为重点,常态化开展农村水环境隐患问题排查,建立并动态更新市、县水体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在开展水文水质、污染源等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成因,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的基本技术路线,选择治理措施,明确整治目标,制定“一水一策”治理方案,因地制宜标本兼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各县市区)。强化河湖日常监管,压实村级河湖长及河湖保洁员职责,定期清理村级辖区内的水体漂浮物垃圾、杂草落叶等,做到随查随清,立查立改,实现长治久清(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各县市区)。各县(市、区)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排查、治理和管护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四)优化治理模式,推进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地方自然条件与实际情况,根据地形地貌、人口数量、排污特征、空间分布、产业格局、配套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治理范围与模式。针对靠近城镇,且居住集中、人口较多、污水收集纳管条件较好的村庄,在满足乡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的条件下,应优先将村庄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针对远离城镇,但人口较多、居住集中、经济较好的地区,可以采用集中设施治理模式。针对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非环境敏感地区,可以采用分散设施治理模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对人口较少,居住分散、排污量小、环境容量大的偏远山区村庄,以及规划纳入拆迁、搬转等村庄实施生活污水管控。鼓励各地结合农户生产生活方式和农村改厕现状,在化粪池出水无害化要求的基础上,推动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五)科学选取工艺,确保治理成效。各县(市、区)结合自然环境条件,分类总结已实施污水处理工艺的宝贵经验与教训,细化工艺比选,优选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持续推进农村户厕改造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衔接,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农田消纳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通过人工湿地、生态沟渠、氧化塘等无动力、微动力、生态化技术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的无害化、资源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各地应充分考虑农村人口波动、污水处理规模、尾水排放去向、地方经济实力等因素,因地制宜设计处理规模与工艺,防止污水处理设施因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过高等原因难以持续稳定运行。严格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排放要求,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与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

(六)完善建管体系,推动分类整改。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将城乡供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城镇污水处理整体打包给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国有平台公司统一负责建设运维,按规定授予特许经营权,推行系统化、专业化、智能化运维管护。保障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建设质量,做好工程方案设计,严把材料质量关,加强施工监管、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贯彻《十堰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规范(试行)》,按照“一次建成、长久使用、持续有效”的原则,建立设施运维责任主体清单,明确设施运维单位,加强经费保障,注重治理效果,围绕标准化运维目标,以正常运行率、出水达标率、单位污水运维成本等量化指标强化运维绩效考核。探索“按效付费”模式,实现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理,从源头保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维,持续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果。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已建成投运设施定期开展运行情况核查,基于“谁管理、谁负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动态更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清单,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实施分类整改,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当年度排查整改情况。对于因村庄撤销、拆迁或已通过其他渠道实现治理且未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施无必要运行的,经评估后由设施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有序报废或退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

(七)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长效运维。鼓励各地由住建部门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监管,实现设施运维管理“运动员”和“裁判员”角色分离。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和检查评估。督促运维主体对日处理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开展监测,市生态环境局每年至少抽取20%的设施开展执法监测,其中日处理100吨及以上处理设施需按季度开展巡查和进出水水质监测,并按要求上报生态环境部;对日处理20吨以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检查。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数字化建设,探索对日处理100吨及以上的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测,通过电量、流量和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管;以县为单位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身份证”编码制度,明确标识于污水处理设施上,让群众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精准反馈问题,畅通村民和基层干部的沟通与监督渠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

(八)拓宽融资渠道,丰富资金来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属地责任,积极统筹涉农涉水资金,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修复和运维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资金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积极争取中央、省有关项目专项资金、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支持,打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亮点,示范带动提升区域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专项债券申报范围,鼓励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整县推动,加大统筹力度,平衡收益、协同搭配,捆绑打包项目。推进市场化融资,鼓励地方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小流域综合治理、农村环境整治、资源产业开发等相结合,争取政策性银行绿色信贷精准支持,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探索建立污水处理付费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

(九)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计划,监督指导并推进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考核评估等。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新建住宅预留污水收集或处理接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应收尽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衔接,保障农户化粪池按规范正常运行,探索适用于本土本地农村厕所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典型模式。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推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共同探索农村供排水一体化管理机制。市发改委负责出台简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审批程序政策,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政策。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县级财政部门多措并举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和后期运维修复资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村庄规划衔接,结合村庄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村庄污水处理设施,优先保障规划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简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督促县级统筹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合理使用乡村振兴衔接资金谋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目标任务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

(十)倡导源头控污,推进共同缔造。在项目谋划阶段,搭建共同缔造决策共谋平台,深入开展“屋场院子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积极为村庄环境整治发展献计献策;在项目建设阶段,以投工投劳、以工代赈方式发动村民共建,自觉维护并实现共同决策成果;在后期管护阶段,发动村民主动监督、积极参与,助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励各地区紧密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共同缔造,打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村,增强试点示范效应。基层组织应当紧密结合“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广泛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污水治理等工作。通过村广播站、网络、宣传栏等多渠道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发挥基层党员、村干部的带头引领作用,引导群众开展节约用水、生活垃圾分类、粪污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等,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通过开展环境卫生创建评比活动,激发群众全过程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增强群众主人翁意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级指导、县级实施、镇村落实”的工作思路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级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十堰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定期研究部署推进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目标任务。各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贯彻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建设、运维监管等具体工作。

(二)加强技术支持。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成员其他单位,加强对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指导和帮扶。组建专家服务团队,开展宣传培训、现场调研、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在条件合适的村镇,鼓励探索数字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水平。

(三)加强监督考核。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纳入各职能部门的小流域综合治理、污染防治攻坚战、乡村振兴等工作成效的考核。以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投入、治理率、增长幅度、受益人口等作为评估指标,每年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成效评估,并作为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突出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隐患排查整改重点内容,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生活污水治理推进不力、进度滞后、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县(市、区),采取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移交问责等措施,并督促地方整改。

附件1

十堰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分解表

序号

行政区划

行政村总数

农村环境整治任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2022年治理底数

2023年治理计划

2024年治理计划

2025年治理计划

已完成农村环境整治行政村数量

未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数量

2023年

任务

2024年

任务

已完成

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数量

2022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2023年提升任务数

预计2023年末农村

生活污水治理率

2024年提升任务数

预计2024年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2025年提升任务数

预计2025年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1

丹江口市

194

194

0

/

/

95

48.97%

8

53.09%

16

61.34%

4

63.40%

2

郧西县

275

275

0

/

/

114

41.45%

15

46.91%

26

56.36%

7

58.91%

3

竹山县

231

231

0

/

/

86

37.23%

7

40.26%

23

50.22%

6

52.81%

4

竹溪县

313

212

101

50

51

110

35.14%

13

39.30%

32

49.52%

9

52.40%

5

房  县

293

194

99

70

29

94

32.08%

16

37.54%

32

48.46%

9

51.54%

6

郧阳区

340

340

0

/

/

96

28.24%

27

36.18%

33

45.88%

16

50.59%

7

茅箭区

36

36

0

/

/

29

80.56%

1

83.33%

1

86.11%

1

88.89%

8

张湾区

70

70

0

/

/

35

50.00%

4

55.71%

6

64.29%

2

67.14%

9

十堰经开区

5

5

/

/

/

/

/

/

/

/

/

/

/

10

武当山特区

31

31

0

/

/

26

83.87%

1

87.10%

1

90.32%

1

93.55%

全市合计

1788

1588

200

120

80

685

38.31%

92

43.46%

170

52.96%

55

56.04%

附件2

十堰市农村水环境治理实施计划表

序号

县市区

治理任务

2023年完成治理数量

2024年完成治理数量

2025年完成治理数量

1

丹江口市

0

0

0

0

2

郧西县

0

0

0

0

3

竹山县

0

0

0

0

4

竹溪县

2

2

0

0

5

房  县

1

0

0

1

6

郧阳区

2

0

1

1

7

茅箭区

0

0

0

0

8

张湾区

0

0

0

0

9

十堰经开区

0

0

0

0

10

武当山特区

0

0

0

0

全市合计

5

2

1

2

备注:各县(市、区)须组织常态化排查,建立动态监管清单,制定“一水一策”治理方案,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并纳入治理计划。

附件3

十堰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周智勇  副市长

副组长:王家波  市政府办四级调研员

        蓝劲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肖  旭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龙春来  市住建局局长

        张俊江  市水利和湖泊局党组书记

成  员:程孝荣  市发改委副主任

        胡贤德  市民政局副局长

        高晓波  市财政局副局长

        龚兴朝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蔡建宝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  锋  市农业农村局总经济师

        杨广然  市住建局副县级干部

        程家忠  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

        苏丽妍  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蓝劲松同志兼任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工作专班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

责任编辑: 闻佳慧
方针政策权威发布,网上问政快速回应,最新资讯随时掌握。
十堰发布
  • 欢迎关注十堰政府网官方微信“十堰发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微信二维码关注。
  • ② 打开微信——通讯录——右上角“添加”,搜索“十堰发布”“syfb0719”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