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23〕4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十堰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十堰市地震应急预案》(十政办发〔2016〕124号)即行废止。
2023年11月6日
《十堰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
(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四)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五)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三、震情监测与报告
(一)震情监测与报告
(二)震情研判
(三)地震灾害分级
(四)市级层面响应级别
四、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处置措施
(一)四级响应
(二)三级响应
(三)二级响应
(四)一级响应
五、结束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时间
(二)应急响应结束
(三)应急工作总结
六、震后恢复重建
(一)应急善后处置
(二)恢复重建规划
(三)恢复重建实施
七、预案管理、宣传和培训演练
八、附则
九、附件
(一)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二)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三)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或毗邻地区发生对我市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原则。
二、组织体系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市政府设立的常设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协助分管市应急管理局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十堰军分区、武警十堰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十堰军分区、武警十堰支队、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市人防办)、市乡村振兴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民航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十堰海关、国网十堰供电公司、武汉铁路局十堰车务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十堰监管分局、十堰日报传媒集团、十堰广播电视台、中国电信十堰分公司、中国移动十堰分公司、中国联通十堰分公司等42个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见附件1。
(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限;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新闻媒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派出现场指挥机构,成立专项工作组,赋予各专项工作组职责,统筹各工作组工作;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装备和资金;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市直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对灾区的紧急援助;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四)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办公室职责主要包括: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委、市政府指令;组织有关专家为指挥部提供抗震救灾决策建议;汇总报送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信息;协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为指挥部提供技术、后勤等服务保障;负责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有关县市区开展地震应急准备检查;负责组织综合性地震应急演练(桌面推演);处理指挥部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参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三、震情监测报告与应急管理
(一)震情监测与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全市地震震情动态监测,对发生的破坏性地震,按照信息速报制度规定,在半小时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报告应包括发震时间、震中地点、震级大小、震源深度等内容。
(二)震情研判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震情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并按照指示,召集指挥部相关成员到指定地点,与省地震局开展紧急会商,进行震情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部署应急工作。
(三)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根据地震级别、死亡人数、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2。
(四)市级层面响应级别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划分,地震灾害事件的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相应划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4个级别。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市人民政府迅速将灾情险情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震区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动员一切力量开展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市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市人民政府迅速将震情灾情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动员各方力量开展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人到现场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派人赴现场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四、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处置措施
(一)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十堰市中心城区、丹江口水库主库区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
(3)市内其他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2.处置措施: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政府;
(2)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对埋压、被困和受伤人员开展抢险搜救、自救互救和医治抢救;
(3)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县级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组织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5)市地震局组织专业队伍到现场开展流动监测,及时发布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及趋势预测等报告;
(6)针对现场情况,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携相关装备和物资参加救援;
(7)划定安全区、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8)组织群众转移,调拨救助物资,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灾后救助。
(二)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十堰市中心城区、丹江口水库主库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3)市内其他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处置措施:
(1)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应急响应行动情况,根据需要请求驰援;
(2)与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信息交流、地震趋势联合会商研判;
(3)成立专项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长的指示,通知指挥部各成员1小时内到指定地点集合,研究部署地震应急工作,成立各专项工作组,指定组长。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件3;
(4)市地震局组织专业队伍到现场开展流动监测,及时发布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及趋势预测等报告;
(5)指挥调度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赴灾区开展救援工作;
(6)派遣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开展道路抢通、交通疏导,视情实施交通管制;派遣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队伍,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医院等重要场所的应急通信和供电;派出重点工程抢险和次生灾害防控、处置队伍,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对受到破坏的设施开展快速抢修;
(7)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做好灾后救助;
(8)部署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紧急处置伤亡人员和灾区卫生防疫,根据需要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
(9)派出各行业监测预警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防护等监测预警设备,密切监视震区各项指标,指导做好防范工作;
(10)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1)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2)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失踪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地震烈度等。
(三)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十堰市中心城区、丹江口水库主库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3)市内其他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
2.处置措施:
在三级响应处置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移师震区。
(四)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十堰市中心城区、丹江口水库主库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
(3)市内其他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
2.处置措施:
在二级响应处置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按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公告进入地震应急期,采取特别管制限制措施。
(2)动员所有救援力量,在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有序实施救援。
(3)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五、结束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时间
地震应急响应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必要时,可延长20天。
(二)应急响应结束
在抢险搜救工作基本结束,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威胁基本消除,灾区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抢修基本完成,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且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各专项工作组和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确认后,由指挥长宣布结束地震应急响应。
(三)应急工作总结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各专项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分别进行工作总结,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应包括地震参数和相关分析、灾害损失、救援过程、防震抗震评价、经验教训等内容。
六、震后恢复重建
(一)应急善后处置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于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设施等,应及时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采取其他适当的处置措施。
(二)恢复重建规划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三)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级住建、规划、地震等有关部门要对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预案管理、宣传和培训演练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牵头,会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动员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应制定地震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八、附则
本预案据称以上、以内、不少于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九、附件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二)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牵头新闻舆情组,参与综合协调组。负责制定牵头组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新闻媒体按有关规定发布地震信息;组织宣传报道抗震救灾工作;开展社会、网上舆情监控;组织应急、地震等有关单位进行新闻发布;会同市应急局等单位制作地震应急宣传资料。
市委统战部:参与群众生活保障组。负责做好在堰港澳台侨胞服务工作,负责港澳台侨届救灾捐赠的联络协调。
团市委:参与群众生活保障组。组织动员指导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红十字会:参与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群众生活保障组。负责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接收和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助的物资和资金,做好人道救助工作;组织动员、引导、管理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有序参加医疗防疫、灾害现场供水救援和心理干预救援等工作;协助政府做好相关灾后重建工作。
十堰军分区:参与抢险救援组、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协调驻十堰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
武警十堰支队:参与抢险救援组、社会治安组。负责调动所属部队抢救被埋压人员,疏散群众,抢运重要物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加强灾区重要目标的安全警戒。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参与基础设施抢修组、综合协调组、群众生活保障组。负责督促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震应急物资的储备、采购、调度工作;落实救灾粮源和组织调运、供应;协调各单位积极推进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经信局(市军民融合办):参与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等储备、调拨供应;调查工业企业受损情况,指导制定工业恢复生产方案和工业生产自救;监控军工系统和民爆单位易爆物品生产安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参与群众生活保障组、新闻舆情组。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在校师生员工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牵头社会治安组,参与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负责制定牵头组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加强重点目标、部位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震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指挥部决定,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救灾“绿色通道”畅通,维护交通秩序;根据指挥部决定或授权,调动相应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遇难人员遗体进行身份识别。
市民政局:参与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群众生活保障组。配合应急部门核查和报送灾情,开展灾后救助;与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灾区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司法局:参与社会治安组。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及相关特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市财政局:参与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抢修组。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及时筹集调度市级应急救灾资金,加强资金管理。配合做好政府间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人社局:参与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保障生产恢复过程中劳资关系稳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监测预警组。负责提供震区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负责次生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参与监测预警组。负责对灾区次生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处置。
市住建局:参与基础设施抢修组、监测预警组。负责指导城市生活污水、地下管廊等市政公用设施抢(排)险工作,并核实受损情况;指导灾区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基础设施抢修组、监测预警组、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负责开辟公路救灾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灾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医疗救护车辆畅通;核实公路等交通设施的受损情况。
市水利和湖泊局:参与监测预警组、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水库、河道、堤坝、闸站等水利设施的监测、预警、受损情况核实,承担堰塞湖有关监测、预警及抢(排)险技术支撑;负责根据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参与对灾区南水北调工程范围内的节水、治污、生态环境、水源和文物保护等工作进行行政协调。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综合协调灾区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核查农业受损情况,指导制定农业恢复生产方案,组织落实农业生产恢复措施,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市商务局:参与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监测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供应情况,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核实商贸企业受损情况,指导受损商贸企业制定恢复经营方案,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的监测,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文旅局:参与新闻舆情组、基础设施抢修组、群众生活保障组。负责协助组织旅游行业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指导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助地方政府和业主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组织恢复广播、电视设施;监督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审定的动态信息。
市卫健委:牵头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参与综合协调组。负责制定牵头组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医疗防疫工作,统筹指挥调派紧急医学救援力量,设置救护场所或临时医疗点,开展伤员现场急救、检伤分类和转运救治;组织开展灾区消杀防疫和饮用水安全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巡回医疗队,向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心理援助。
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牵头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基础设施抢救组、群众生活保障组、监测预警组,参与新闻舆情组。负责制定牵头组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调派所属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适时报送、发布震情灾情信息、救援动态,开展灾情调查评估,及时处置地震震情、灾情谣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和趋势判定、灾情速报和通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相关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时负责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等方面的工作,为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基础资料,协调各单位积极推进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政府国资委:参与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核实受损情况、制定自救和恢复方案,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监管企业次生灾害抢(排)险。
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群众生活保障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处理;负责生产领域救灾物品质量监管;指导灾区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紧急救援工作;查处灾区及周边市场哄抬基本生活用品价格的行为。
市国动办(市人防办):参与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组织人防工程内防护部分的抢(排)险;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协助做好应急救援信息保障。
市乡村振兴局:参与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抢修组。组织实施对受灾地区农村人口帮扶工作;指导受灾的脱贫地灾恢复重建。
市城管执法委:参与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抢(排)险工作,并核实受损情况;负责灾区现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民航局:参与抢险救援组、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为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提供民用机场保障。
市气象局:参与监测预警组。负责灾害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及时提供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抢险救援组。负责实施抢险救援,组织火灾扑灭及特殊建筑物抢险救灾。
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参与基础设施抢修组。参与水利设施震损排查、堰塞湖处置工作。
十堰海关:参与群众生活保障组。负责为国际救援物资提供通关便利,对入境救援物品检验检疫。
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参与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尽快恢复辖区内抗震救灾和生活、生产用电,保障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供电。
武汉铁路局十堰车务段:参与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调配铁路运输器材,组织实施铁路运输,组织铁路抢(排)险,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十堰监管分局:参与群众生活保障组。负责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快速恢复正常营业秩序,为恢复生产提供资金服务与支持;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理赔工作;协助做好本单位警戒。
十堰日报传媒集团:参与新闻舆情组。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掌控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全面、真实、客观的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发布地震信息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公告。
十堰广播电视台:参与新闻舆情组。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掌控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全面、真实、客观的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发布地震信息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公告。
市通讯部门(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参与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保障地震灾情的传递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的通信畅通,进行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通信。
附件2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已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十堰市中心城区、丹江口水库主库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市内其他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对于已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十堰市中心城区、丹江口水库主库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市内其他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对于已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十堰市中心城区、丹江口水库主库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市内其他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对于已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十堰市中心城区、丹江口水库主库区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市内其他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附件3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十堰军分区、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现场指挥部指示;指导、协调各专项工作组的工作;负责指挥部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衔接;指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负责灾情信息和新闻稿件的审核;开展灾情调查评估;为指挥部提供技术、后勤等服务保障;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处理各专项工作组以外的事务;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牵头,十堰军分区、武警十堰支队、市公安局、市民航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配置抢险救援力量,划分责任边界;调动救援队伍及装备,协调救援队伍之间的衔接与配合;搜救被困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紧急空运、空投等工作。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红十字会、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整合、紧急调配医学救援队伍、药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群众安置点医疗卫生服务及心理援助;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管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监测预警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等调查;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全力做好余震防御;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及时提供灾区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委统战部、市红十字会、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团市委、十堰海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十堰监管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筹集、调用和发放灾区生活必需品;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国际援助,处理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基础设施抢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国动办(市人防办)、武汉铁路局十堰车务段、市民航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市通讯部门(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水利、油气管道、地震监测台站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十堰支队、市司法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储备仓库、强制隔离戒毒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新闻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十堰日报传媒集团、十堰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确定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宣传报道和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负责对媒体和记者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