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23〕1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7日
十堰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23〕6号)要求,为认真落实流域综合治理工作部署,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要求,重点对汉江干流(十堰段)、丹江口水库、15条重点河流开展排查,按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要求(详见附件1),摸清各类排污口底数,建立动态管理清单,分年度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确保2025年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强排污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系统溯源整治
1.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测、溯、治”。重点对汉江干流(十堰段)、丹江口水库、15条重点河流开展入河排污口全面排查,建立排查清单台账并动态更新。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编码和水质监测,逐一实施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政府兜底的原则,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和推进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
2.强化源头治理。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以污水收集处理为重点,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农村污水”处理方面,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采用纳管、集中收集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分类梯次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能力提升,推进既有的1933座设施标准化运维全覆盖;“乡镇污水”处理方面,建立健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入户管网和三四级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乡镇污水收集率;在“城市污水”处理方面,推进城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运维改革,开展支沟雨污分流和管网巡查管理,有序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改造、扩能工程。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环境治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强河道岸线管理和卫生保洁,持续开展“四乱”突出问题整治。
(二)严格审批程序
3.明确审批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划分方案》(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湖北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试行)》(鄂环办〔2023〕6号)要求,十堰市境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分范围负责(详见附件2)。
4.规范审批流程。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针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关审批文件是建设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前置要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排污许可申请之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行政许可申请由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统一受理,经专家论证和评审通过后,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且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批复文件。
(三)加强监督管理
5.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回头看机制。建立市级和县市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定期对完成整治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抽查,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一口一策”等档案资料完善。
6.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按照“一口一档”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排污口设置批复文件、基本情况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入河排污口位置图等资料进行归档,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档案。加强对已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规范化建设措施,设立入河排污口标志牌,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四)推进平台建设
7.强化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依托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管等信息,实现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数据互联互通。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落实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要加大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保障力度,重点予以支持,在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加大投入,将相关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积极谋划争取EOD模式项目,抢抓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建设和对口协作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湖北省各类财政资金支持。
(二)推动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的要求,履行好截污治污和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是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牵头部门,依责加强工业企业排污口监督指导;住建部门依责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和城镇雨洪排口监督指导;水利部门依责加强灌区排口、沟渠、排干、涵闸泵站排口等监督指导;农业农村部门依责加强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和农田退水排口监督指导;交通运输部门依责加强码头港口排污口监督指导。其他相关部门依责加强监督指导。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依法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工作进展及成效。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
1.十堰市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清单
2.十堰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
附件1
十堰市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清单
序号 | 流域名称 | 流域涉及县(市、区) | 工作任务及时间节点 |
1 | 汉江干流(十堰段) | 郧西县、郧阳区、 丹江口市 | 2023年全面完成汉江干流(十堰段)401个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 |
2 | 丹江口水库 | 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 1.2023年完成70%入库污口整治任务; 2.2025年完成全部入库排污口整治任务。 |
3 | 堵河 | 竹溪县、竹山县、房县、张湾区、郧阳区 | 1.2023年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和命名工作,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完成已排查的入河排污口80%的溯源工作和30%整治任务; 2.2024年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和70%整治任务; 3.2025年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 |
4 | 丹江 | 郧阳区 | |
5 | 金钱河 | 郧西县 | |
6 | 神定河 | 张湾区、茅箭区、 郧阳区 | |
7 | 泗河 | 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郧阳区、 丹江口市 | |
8 | 犟河 | 茅箭区、张湾区 | |
9 | 剑河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 |
10 | 官山河 | 房县、丹江口市 | |
11 | 浪河 | 丹江口市 | |
12 | 竹溪河 | 竹溪县 | |
13 | 曲远河 | 郧阳区 | |
14 | 天河 | 郧西县 | |
15 | 淘谷河 | 郧阳区 | |
16 | 东河 | 郧阳区 | |
17 | 马栏河 | 房县 |
附件2
十堰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范围: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
2.长江流域省界缓冲区(汉江陕鄂缓冲区白河县兰滩镇-郧西县羊尾镇、金钱河陕鄂缓冲区南宽坪水文站-郧西县兵营铺、天河陕鄂缓冲区西照川-郧西白岩、滔河陕鄂缓冲区赵川-郧阳区南化塘)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
3.丹江口水库170m水位线及以下的入河排污口设置。
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范围: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
2.汉江干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含直接入江或干流岸线外延2km范围内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排污通道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设置);
3.位于跨市州行政区域河流水功能区(堰襄北河保留区房县沙河乡黄兴观-谷城北河镇、堰襄马栏河保留区房县土城镇-保康县寺坪镇)交界处上游或左右岸设有省控断面的上游3km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
4.跨市、州边界河流存在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
三、十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范围:
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范围以外的十堰市境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