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50873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中共十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十人才〔2021〕3 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09日 16:10:00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其他

关于印发《十堰市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十堰市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十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1月25日

十堰市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市战略,紧紧围绕我市“一主三大五新”产业发展和“经济倍增、跨越发展”目标,大力引进一批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为加快建设“现代新车城、绿色示范市”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1.薪酬待遇。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享受专业技术七级、十级工资待遇;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享受管理职员七级、八级工资待遇;急需紧缺和特殊岗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可实行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驻市企业全职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由企业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本人协商确定。对引进特殊人才的薪酬待遇,可实行一事一议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人才津贴。按照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3万元/人/年、岗位补贴5万元/人/年,硕士研究生生活补贴2万元/人/年、急需紧缺岗位另给岗位补贴3万元/人/年,连续发放3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住房保障。可提供人才公寓,博士研究生可申请不超过140平米人才公寓一套,硕士研究生可申请不超过100平米人才公寓一套,免租金入住5年。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承租人才公寓满5年后,经考核合格,博士、硕士研究生可分别按市场评估价的60%、80%购买承租的住房。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达到5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医疗保障。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保险;为引进的人才提供定点三甲医院优质医疗服务,每年给予定期补贴体检,并建立健康服务档案。(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

5.城镇落户。博士、硕士研究生凭毕业证可申请落户,公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父母、子女户口可随迁,享受本市市民各项待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

6.配偶安置。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随调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且符合相应调配规定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委编办根据市、区空编情况,按照人岗相宜原则限时办理。属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在职在岗人员,由市国资委牵头,根据随迁安置对象原单位性质、原工作岗位性质、专业及个人意愿等协调安排到国有企业。属其他身份的,根据随迁安置对象就业履历及个人条件,由市人社局、引进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助解决。(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

7.子女入学。为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开通绿色通道,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优先办理,不受户籍限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

8.职称评定。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经市人社部门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当年可初定为中级职称,硕士研究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初定为中级职称(国家已规定实行中初级职务“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申报中级职称可不受事业单位申报职数限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高级职称评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创业扶持。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的企业,属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经考核认定项目成功取得一定绩效,给予100万—300万元创业综合资助。对毕业5年内创业的,根据创业项目申报和评审等次,给予2万—20万元无偿扶持;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不超过5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的,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10.培育支持。对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等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专家评选表彰活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人才项目和市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在十堰入选国家重点人才计划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入选省重点人才计划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自主培育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科技创新经费支持,连续支持3年。按照相关程序,择优吸纳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劳动模范、特殊津贴专家等,并向省级以上推荐表彰。(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11.平台支持。支持博士、硕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参与市辖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建成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补;对新建成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每站给予30万元建站补贴;对新建成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成果转化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协、各县市区)

12.科研支持。对独立或者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独立或者牵头承担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揭榜制”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1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获奖金额的等额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获奖金额的50%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3.团队支持。国际一流学科领军人才或创新创业项目团队,经考核认定,给予300万元资助。对引进市外产业研发团队,按研发费用予以最高100万元补助。培育的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战略团队,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每个团队给予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4.生活服务。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市内机场、高铁站乘坐飞机、高铁时,可走绿色通道,享受贵宾服务。博士、硕士研究生本人及1-3名陪同人员游览市内A级以上旅游景区免门票。在市内指定影院观影可享受折扣价格。在市内人才联盟门店购物、就餐等消费时,享受贵宾折扣待遇。(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

15.激励机制。实施科研经费管理“松绑”,鼓励企业给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兑现科研人员在岗兼职兼薪或者离岗创新创业政策,简化审批流程,实行灵活多样的薪酬内部分配、评聘考核方式。利用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创新项目,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不低于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对引进的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 孙相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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