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深化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审批质量和效率双提升,营造宽松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2023〕608号)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条例,结合十堰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宽进、严管、重罚”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受理和审查
市住建局负责省厅授权委托的部分建筑业二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及监理企业部分乙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延续、增项、变更、重新核定事项的受理和审查(附件1),省住建厅根据市住建局审查意见报告发布公告并核发资质。住建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颁布实施前,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标准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审查事项工作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根据需求和要求,企业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企业账户端填报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新办理的企业可在“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注册平台账户;
(二)初步受理。市住建局对企业申报事项进行初步受理,符合要求的同意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对企业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三)专家评审。市住建局根据申请数量,随机抽取双数审查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标准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四)意见公示。市住建局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汇总,并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专栏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批核准。公示结束后,不合格的事项,企业可在企业端查看原因;合格事项由市住建局提交至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发布公告并核发资质。
二、业绩认定
(一)市内业绩认定。申请资质涉及十堰市内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或市住建局审核后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附件2、3),省内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认可。
(二)市外省内业绩认定。申请资质涉及十堰市以外、湖北省以内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各县(市、区)或市住建局可直接通过“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看认定。各企业、个人工程业绩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在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进行认定录入。
(三)省外业绩认定。申请资质涉及湖北省以外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各县(市、区)住建局不予受理办结并摘录项目信息,于每周三15时前,向市住建局报送业绩核查申请,由市住建局统一向省住建厅提出业绩核查申请,各县(市、区)或市住建局根据省住建厅核查反馈信息受理办结;对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A级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四)升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认定。本市项目先由各县(市、区)住建局进行实地核查,填写《企业业绩核实清单》(附件3),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市住建局核实并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后,填写《企业业绩核实清单》(附件3),连同书面报告一并报省厅定为A级;十堰市以外、湖北省以内的项目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住建部门申请认定;对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A级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三、动态监管
(一)加强批后检查。市住建局对各县(市、区)的审批管理工作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已核实的业绩,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或专项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对监管工作不到位、业绩核实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严格企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各县(市、区)住建局要结合建筑市场行为规范等工作,加强实名制工作管理,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持续强化对企业落实实名制工作进行监管。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质量和安管人员数量,必须动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企业上述人员出现不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将自动预警,提醒企业整改。企业在3个月之内,未达到规定数量90%的,记为资质异常;未达到85%的,记为资质异常,通报相关部门,并停止办理资质审批、“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申报业务;未达到50%的,记为资质异常,抄告本级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联合限制其投标资格。企业1年内有3次及以上的资质异常,抄告本级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联合暂停企业投标资格;在一个资质有效期内有3次暂停投标资格记录的企业,企业资质不予延期。
(三)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各县(市、区)住建局要依托“十堰市智慧住建云监管平台”,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并向社会实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信息,对信誉良好企业给予信用激励;对存在“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录入“十堰市智慧住建云监管平台”,同步推送“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发布,相关企业列入市本级建筑市场诚信记录“黑名单”,并对其资质作出限制。并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承揽工程后的“标后履约”等情况及时推送同级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信用评价”系统,实现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联合推动工程领域招投标工作规范。
企业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未按规定提供的,由属地住建部门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四、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事中、事后行为监管,特别是涉及弄虚作假、买卖资质、质量安全事故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到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移交并配合相关权限部门处罚。
(一)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业绩的,市住建局不予办理许可,并给予警告和公示,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二)严厉打击买卖资质。重组、分立、合并、跨市州变更资质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应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对涉嫌买卖资质的企业,依法暂停办理所有资质审批事项,并移交相关部门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三)重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发生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对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四)严肃查处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业绩核实、业绩录入、资质审查等实行终身负责制,各县(市、区)住建局要严格工作标准和工作纪律,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业绩核实、录入等资料长期保存。在业绩核实、动态监管等工作中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的部门、人员,将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后续根据省住建厅通知及要求进行调整。
附件:
1.省住建厅委托审查资质类别表
2.企业资质受理前需核实录入的信息清单
3.企业业绩核实清单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31日
附件:1.省住建厅委托审查资质类别表.docx
附件:2.企业资质受理前需核实录入的信息清单.docx
附件:3.企业业绩核实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