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关于开展2024年生产领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5633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15:52:44
发布机构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
文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十堰经开区政务服务局、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相关企业:

为保障全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防范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充分发挥监督抽查在产品质量监管、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4年生产领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范围

全市范围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机械及安防、轻工产品、化工产品、电工及材料、食品相关产品6大类154家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抽查时间

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抽检及检验工作。

三、监督抽查要求

(一)依法依规开展抽样。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应安排2名以上抽样人员参与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并主动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被抽样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安排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与抽样,确保抽样工作顺利开展。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并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自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对抽样关键环节进行录像、拍照,对抽查样品状态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取证。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由参与抽样的行政执法人员调处,并立即报告市市场监管局。被抽样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二)依法依规开展检验。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应当严格遵循抽检分离原则。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录像、拍照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应当及时报告。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合法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三)依法依规处理异议。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者。被抽样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异议申请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承担。

(四)依法依规结果处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时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

(五)依法依规公开结果。市市场监管局将按年度公开检验结果,并抄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未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检验结果。

四、其他事项

(一)按时报送监督抽查材料。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应在检验报告出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格检验报告1份(附报告扫描件、抽样单),不合格检验报告3份(附报告扫描件、抽样单)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应在10月31日前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同时录入湖北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二)加强企业质量技术帮扶。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针对重点产品撰写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分析不合格项产生的原因,帮助企业发现问题,在企业整改期间提供技术支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企业整改资料,市市场监管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合格后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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