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3-40519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16:06:38
发布机构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十市监函〔2023〕44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相关检验机构,有关企业: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市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4.成人服装、成人鞋10批次;

5.羊绒衫、羽绒服5批次;

6.家居用纺织制品(床上用品)8批次;

7.功能眼镜(老花镜、太阳镜、泳镜等)10批次;

8.箱提包类商品5批次;

9.非医用口罩5批次;

10. 消毒产品12批次;

11.成人纸尿裤5批次。

(二)燃气与环保安全产品(160批次)

1.燃气具(家用燃气灶、家用热水器、燃气调压、燃气用软管、可燃气体报警器)52批次;

2.电动自行车及锂离子蓄电池52批次;

3.成品油(车用汽油、车用柴油)16批次;

4.车用机油及尿素溶液10批次;

5.液化石油气12批次;

6.商品煤(民用散煤、民用型煤)2批次;

7. 取暖电器(室内加热器、电热毯)16批次。

(三)学生用品与家电产品(110批次)

1.学生文体用品(笔、橡皮、涂改液、胶黏剂、课业簿册、书套等)25批次;

2.儿童玩具(磁性玩具、挤压玩具、粘土玩具等)25批次;

3.婴幼儿用品(安抚奶嘴、奶瓶等)5批次;

4.充电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手机充电器等)15批次;

5.家用和类似用途开关、插板插座5批次;

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照明灯具、电水壶、电吹风、电风扇等)15批次;

7.塑料购物袋5批次;

8.建筑材料(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建筑涂料、建筑用胶黏剂、铝合金建筑型材、塑料型材等)15批次。

(四)建材与食品相关产品(80批次)

1.钢筋10 批次;

2.水泥20批次;  

3.给、排水管材14批次;  

4.电线电缆10批次;

5.定配眼镜6批次;

6.烟花爆竹4批次;

7.一次性塑杯(碗)8批次;

8.一次性纸杯(碗)8批次。

(五)消防与应急救援产品(30批次)

1.消防水带10批次;

2.灭火器4批次;

3.消防应急灯4批次;

4.防火门3批次;

5.消防接口9批次。

二、承检机构

根据“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商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检测服务成交结果公告”,01包一老一小与消护产品检测中标承检机构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02包燃气与环保安全产品检测中标承检机构为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03包学生用品与家电产品检测中标承检机构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04包建材与食品相关产品检测中标承检机构为十堰市工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所,05包消防与应急救援产品检测中标承检机构为湖北国信消防产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抽查时间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15日。

四、具体要求

1.承检机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标准及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开展抽样工作时,辖区市场监管局应全力配合。

2.辖区市场监管局应派出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会同承检机构开展抽样工作,抽样过程中用拍照、视频、录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做好记录,确保抽查程序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3.抽样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抽样前应当主动向被抽样企业出示抽查文件、身份证明或行政执法证,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4.承检机构应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要求开展抽样检验工作。抽样时不得干扰、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抽查企业原则上以随机选取方式确定,每家企业抽样不超过2批次。样品应从企业成品仓库或者销售者的待销商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是合格产品。抽样文书应按规定现场完成。对留存的备用样品数量要记录在案,妥善保管,未使用的备用样品在工作完成后全部退还企业。抽样时发现产品涉嫌假冒、违反3C管理规定和无证照生产经营等不需检验直接可判为不合格情形,应当终止抽样,由辖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5.当市场上同类产品抽检基数不足或难以满足抽检批次要求时,承检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报备后,适当调整抽检产品。

6.抽取样品交由承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严格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不得参与其所抽样品的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合法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7.样品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要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4份,不合格5份)及时报送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由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移交至各县市区局。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8.本次抽检费用市局将按合同支付给承检机构,承检机构一律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9.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应将抽检企业信息、检查情况录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如当时现场无法录入,应收集相应资料后续录入。承检机构应将检验报告、检测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向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提交质量分析报告,按照“一类产品一个质量分析报告”的原则,认真分析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措施。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doc
附件: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doc

方针政策权威发布,网上问政快速回应,最新资讯随时掌握。
十堰发布
  • 欢迎关注十堰政府网官方微信“十堰发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微信二维码关注。
  • ② 打开微信——通讯录——右上角“添加”,搜索“十堰发布”“syfb0719”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