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000014349/2020-1207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3日 11:04:13
发布机构
十堰日报
文号

  为做好我市城镇小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城镇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日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工作目标、改造内容、资金筹措与使用等方面内容。

  《意见》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为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环境条件较差、市政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社区服务设施与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安全隐患突出、居民改造意愿强烈,且未来十年内不纳入棚户区改造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原则上为200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为改造重点。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基础类包括更新水、电、气等设施,建筑物屋面、外墙等公共部位维修、完善小区道路网等内容;完善类包括拆除小区违法建(构)筑物、改造或建设停车位、无障碍设施、电动车充电设施等内容;提升类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智能化改造,包括社区综合服务、养老、商业、体育、医疗卫生等设施。

  而在资金筹措方面,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出资)方式筹集。改造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纪委监委的监督。

  《意见》指出,2020年全市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56个,涉及居民户数31816户;到2021年,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市2000年以前建成的需要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记者 徐国文 特约记者 冷冰)


责任编辑: 孙相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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