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8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十堰市第13批生态环境问题2件(见附表)。我市高度重视,及时分办至相关县(市、区)、部门进行处理。现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附表:
十堰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3批,2021年9月24日)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X2HB2021 09170049 | 十堰市茅箭区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村7组的十堰泰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做虚假环评,虚构公众参与调查人员共计53名。2.2021年9月15日白浪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该厂废气时,该厂车间无灯光、未生产。监测数据不真实。3.2014年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承诺给居民搬迁,长达7年未兑现承诺。 |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 其他污染 | 信访人反映4个事项。 信访人反映的“十堰泰业公司”全称为湖北泰业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业公司),位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东路68号,2014年建成投产,主要产品为保险杠、座椅泡沫总成、座椅总成、汽车内饰顶。2016年12月座椅泡沫总成停产,2017年12月汽车内饰顶停产,2018年5月座椅总成停产,2018年3月电泳生产线建成投产。目前该公司对汽车零部件(包括保险杠、底盘件、挡泥板支架和踏板等)白件进行焊接组装和表面涂装(电泳、喷漆)。 1.信访人反映的“做虚假环评”事项,经调查核实,2014年3月,泰业公司委托十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了《十堰泰业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汽车内饰、座椅及保险杠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2014年7月26日,原十堰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主持召开了技术评估会,编制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对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原十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1月7日对该项目环评进行了批复(十环函〔2014 〕594号)。反映事项不属实。 2.信访人反映的“虚构公众参与调查人员共计53名”事项,经调查核实,2020年12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督察组也接到反映泰业公司环评文件公众参与调查“在调查问卷上捏造事实、虚构调查”的信访件,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经调查核实,确认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并对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了公示。9月18日收到该信访件后,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对泰业公司环评公众参与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泰业公司呈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材料(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显示,该项目在报批环评文件前,已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发放调查表、在项目所在地周边张贴公众参与公告等方式听取周边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调查。其中,现场发放调查表53份,调查对象主要为白浪村七组、四组及白浪郑家湾等大气评价范围区域内的居民,回收调查表53份,回收率100%。反映事项不属实。 3.信访人反映的“2021年9月15日白浪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该厂废气时,该厂车间无灯光、未生产。监测数据不真实”事项,经调查核实,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到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来电来信举报材料转办单后(信访件编号D2HB202109130031),委托湖北绅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绅宝公司)对该公司生产废气进行检测。绅宝公司检测采样人员于2021年9月15日下午4点30抵达泰业公司进行现场采样,采样人员在厂界架设好仪器于17: 00开始无组织废气采样,随后采样人员至泰业公司电泳烘干线排气筒进行有组织废气采样, 17: 50采样人员发现泰业公司面漆喷涂车间已停止生产(电泳车间仍正常生产),认为工况不符合无组织废气采样要求,关闭厂界无组织废气采样设备,改为9月16日采样。9月15日当天仅对工况符合废气采样要求的电泳烘干废气进行现场取样。2021年9月16日13: 30,绅宝公司采样人员到泰业公司再次对其喷漆线有组织废气及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了取样,目前检测报告尚未完成。信访人反映的“2021年9月15日白浪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该厂废气时,该厂车间无灯光、未生产。监测数据不真实”事项不属实。 4.信访人反映的“2014年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承诺给居民搬迁,长达7年未兑现承诺”事项,经调查核实,为解决泰业公司环境影响问题,2014年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对泰业公司所在地块及周边区域实施城中村改造,但因城中村改造安置区项目是按市场化模式运作,开发商基于房地产市场一直不景气的情况,未正式启动该项目,导致居民搬迁工作迟迟未启动。2020年12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泰业公司噪声、废气扰民问题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片区治理等工作,对周边12户居民实施搬迁,目前已与9户居民签订搬迁协议,拆除房屋5栋,1户距离较远居民明确承诺泰业公司对其无影响,无意愿搬迁,另2户居民因提出的补偿要求过高暂未签订搬迁协议。信访人反映的“2014年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承诺给居民搬迁,长达7年未兑现承诺问题”事项属实。 | 属实 | 1.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依规加快推进居民搬迁后续工作,计划2021年12月底完成泰业公司周边剩余2户居民的搬迁工作,彻底解决周边居民投诉问题。 2.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加强对泰业公司的帮扶指导和执法监管,督促该公司严格落实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 阶段办结 | 无 |
2 | D2HB2021 09170045 | 信访人对十堰市丹江口市湖北丹奥药业有限公司信访件的公示内容不满意,表示质疑。要求公示铬酐废弃物(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如:使用铬酐产生废弃物的数量和转移联单中处置铬酐产生废弃物的数量是相等的材料。该厂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要求公示所有项目的环评报告审批手续。 | 丹江口市 | 其他污染 | 信访人反映2个事项。 信访人反映的湖北丹澳药业有限公司,原名湖北丹江口丹澳医药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6月27日更为现名),位于丹江口市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陈家港村二组(302省道樊丹路)。2009年3月,湖北丹江口丹澳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高档激素类系列产品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原十堰市环保局批复(十环函〔2009〕41号),2011年9月开工建设,2013年9月30日,经原丹江口市环保局批准投入试生产,2016年10月24日,通过十堰市环境保护局竣工环保验收(十环验函〔2016〕113号)。 1.信访人反映的“要求公示铬酐废弃物(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如:使用铬酐产生废弃物的数量和转移联单中处置铬酐产生废弃物的数量是相等的材料”事项,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同步建设了一间规范化的危险废物贮存间。主要贮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铬废物、含镍废物及在线废液。该公司与武汉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处置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过程均办理了联单。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因危险废物贮存间容量不够,废活性炭、铬酸酐包装桶、蒸馏及反应残留物等危险废物存放在公司其它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标识标牌、贮存,废活性炭、蒸馏及反应残留物未按规定申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已对该公司危险废物未按规定申报相关信息、未按规定贮存和未按规定设置标识标牌3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处罚,针对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相关信息违法行为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十环罚告字〔2021〕46号),拟处罚款20万元;针对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十环罚告字〔2021〕48号),拟处罚款10万元;针对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违法行为,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拟不予处罚。合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十环责改丹〔2021〕2004号),共拟处罚款30万元。 该公司产生的含铬危险废物有两类,一类是废水在线监测设施运维中产生的含铬废液(废物类别HW49),一类是在双烯生产中的氧化环节(使用到铬酐)产生的含铬医药废物(废物类别HW02)。经查, 2019年5月27日前,该公司的含铬废液由在线监测设施运维单位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委托武汉北湖云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在此之后,含铬废液则由公司委托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置;含铬医药废物一直由公司委托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置。2018年以来,该公司共产生含铬废液762公斤,产生含铬医药废物2875公斤(含2017年库存104公斤)。2019年5月27日,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委托武汉北湖云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该公司含铬废液120公斤,2020年12月22日,该公司委托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置含铬废液444公斤,含铬医药废物2371公斤。目前,公司还贮存有2021年以来产生的含铬废液198公斤、含铬医药废物504公斤。含铬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量、贮存量是相符的。 2.关于信访人反映的“该厂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要求公示所有项目的环评报告审批手续”事项,经调查核实,2009年3月,原十堰市环保局批复了公司《高档激素类系列产品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十环函〔2009〕41号),2016年10月24日,通过十堰市环境保护局竣工环保验收(十环验函〔2016〕113号)。该公司于2020年10月,曾聘请技术人员到公司进行了以9-羟基雄烯二酮为原料生产醋酸阿奈可他的小试和中试试验,因工艺比较复杂,技术不太成熟,2020年年底前停止中试。2021年9月15日,公司拆除了醋酸阿奈可他中试配套安装的液氮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8年修订),医药中试项目未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原十堰市环保局在2009年批复了该公司《高档激素类系列产品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2016年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环评验收文件均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原十堰市环保局官网“环境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栏目上进行了信息公开。信访人反映的该厂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事项不属实,要求公示所有项目的环评报告审批手续早已完成了信息公开。 综上所述,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 不属实 |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继续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