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22〕3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建设、运营和管理,推进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日
十堰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和《湖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为加强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推进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包含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开设的网站和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四条 各级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遵循“谁开设谁主办、谁主办谁主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运营管理,引领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规范、创新、融合发展。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由市政府办主管,市行政审批局代表市政府履行行政主管责任,十堰日报社(十堰日报传媒集团)具体承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开设的政务新媒体日常运营、维护等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办是本级本部门开设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
各县(市、区)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地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应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开办整合、变更关停、集约建设、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履行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有关要求,并加强对承办单位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七条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要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网安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施行备案制度,其中政务新媒体施行分级备案制度。市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负责市县两级政府网站、及本级政务新媒体备案工作;县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负责县级及以下政务新媒体备案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应开设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市级政府部门最多开设一个政府网站,市级政府部门所属下级单位不另行开设独立的政府网站,相关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应统一整合至一级单位政府网站中。县级政府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县级以下政府部门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应统一整合到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中。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市直各部门政府网站应进驻全市统一的政府网站集群,并在网站首页悬挂网站集群标识。
第十条 县(市、区)政府拟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须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本级政府办向上级政府办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市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市级政府办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开设。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开设政府门户网站应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市级政府部门开通政府网站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开设政府网站应按流程完成域名注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互联网备案、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等工作,未通过备案的不得上线运行。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要以本单位机构名称命名。已有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调整,或在已有名称显示区域加注规范名称。政府网站要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域名应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政府网站注册使用的中文域名,应为本地本部门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且与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一致,并做好中英文域名的绑定和网站挂标工作。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shiyan.gov.cn域名,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gov.cn”结构的域名或市政府门户网站二级域名“□□□.shiyan.gov.cn”,其中□□□为本级政府名称拼音对应的字符串。
市级政府部门网站使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二级域名,其结构为“○○○.shiyan.gov.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需整合迁移或因整改等原因需临时下线的,应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经批准临时下线的,应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日。政府网站因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关停,网站主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政府办逐级报备,由省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临时下线次数。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需永久下线的,应做好原有内容的迁移整合,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网站完成迁移后,应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日。
第十八条 各主办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备案,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报送,做到备案之外无政务新媒体。各级各部门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应纳入全市统一的政务新媒体矩阵进行监督和管理,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管理机构;
(二)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应用新媒体的基本技能;
(三)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政务新媒体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备;
(五)经本地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本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在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应关停注销。原则上二级单位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相关功能应整合到上级主管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中,确因工作需要开设的,由一级单位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为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
第二十一条 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应遵循集约节约原则,应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第二十二条 开办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规定要求,与本地本部门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进行标示。同一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因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无力维护等原因须变更、注销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所注销政务新媒体为移动客户端的,应在各类平台下架并删除针对该政务新媒体的所有链接。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沟通协调,及时完成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四章 内容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依法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送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类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重要政策时要同步运用生动活泼、简明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据实例等形式进行解读推送,同时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上级党政机关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整体发声、协同联动。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要畅通在线互动渠道,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栏目,及时做好留言审看、处理、反馈、发布等工作。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热点问题、网络谣言,要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回应,回应内容应依法依规、态度诚恳,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和生硬冷漠。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开办时应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满足特殊人群阅览的需要,具备“无障碍、适老化”等模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时要严格施行“三审三校”制度。
(一)拟稿人负责“一审一校”。主要是信息整理、编辑等环节查找是否存在敏感信息、错字漏字别字、人名地名表述错误等问题,对发布信息的保密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自查自校。发布的信息排版应格式工整,协调美观。
(二)负责信息发布科(股)室或承办单位负责人负责“二审二校”。主要是对发布的信息的规范性、严肃性、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审核和校对。
(三)各主办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三审三校”。主要是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再次审查和校对。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开办单位应全面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
(一)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要明确专人对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增强密码复杂程度,定期更换,防止账号密码被盗用或被恶意破解等情况发生。
(二)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要强化信息安全保护,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法违规超范围超服务需求采集个人信息,不得损害用户权益。
(三)各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开设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前,要详细了解系统和应用程序部署位置和运行环境,严禁系统或应用部署在境外服务器。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合力做好网络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六章 组织保障和检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明确权责主体,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建立健全开设、运维、应用、监管等制度机制。
(二)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协调做好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管理职能与其他政务公开平台管理职责边界。
(三)对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实行准入、转岗、离岗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要定期对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开设、备案、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度对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开展绩效评估,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绩效自查评估体系,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要加强监管,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账号应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对在国家、省、市级当年检查中二次以上不合格或被通报的,由各地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主管部门向市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检查。
第三十五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并纳入政府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科学核定、合理安排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单位常态化检查抽查、绩效评估、教育培训、日常运维、技术升级等费用,足额纳入部门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