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政策解答

日期: 2022-01-30 11:12:33
来源: 十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

为加快完善十堰市住房保障工作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解决本市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市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十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王进林同志。

问:市政府出台《通知》的主要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2021年11月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文件,明确十堰市是省政府确定的6个重点城市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住建厅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规范有序地推进十堰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切实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市政府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宣传、本辖区内新市民、青年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的调查摸底,科学拟定年度发展计划,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对新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安全与质量监管,负责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抓好后期运营管理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问:实施范围包括哪些地方,其他县市区可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吗?

答:十堰市是省政府确定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城市,中心城区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重要区域,主要范围包括茅箭区、张湾区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县市区根据产业园区、城关镇区域范围内新市民和青年人的实际需求,可以适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与保障对象是什么?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保基本”的原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保障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和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

问: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方式有哪些?

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市场方式筹集房源为主,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筹集房源。房源的主要筹集方式为:新建、改建和盘活存量房等。

新建主要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工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主要是按照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进行改造。鼓励租赁企业在满足安全要求前提下将市场存量住房进行改造后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对外出租,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备案;盘活存量房主要是将政府存量公房、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的公租房、闲置棚改安置房、闲置公租房等改变用途,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问: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主要支持政策有:一是土地支持政策。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探索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后,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住宅。鼓励将工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并优先安排,主要安排在工业园区及周边和城市重点建设片区,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应;二是税费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十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金融机构政策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四是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市直相关部门争取到位的中央补助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拨付给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定、取得《十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建设主体;五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十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或改造项目有哪些审批流程?

答:为加强十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简化审批流程,市政府成立了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小组和专家咨询小组,联合审查小组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十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按要求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提高审批效率。

对利用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商业办公、厂房、旅馆、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专家咨询小组对其是否符合规划、使用安全等进行技术性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十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允许将其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答:十堰市城区新市民和青年人可以个人或家庭名义向产权单位提出租赁申请。申请人应提供户籍、个人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在十堰城区无自有住房证明、劳动合同等文件,经产权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每个申请人或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名单和租赁合同报各区住建局备案。

问:哪些情况下需要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答:申请人离开十堰城区、在城区已取得自有产权住房、违反租赁合同中有关腾退租赁住房约定条款或经区住建局审核备案资料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终止合同履行。

问:承租人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吗?

答:不能。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问: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考核方式有哪些?

答:市委、市政府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对县市区党政班子年度考核范围,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省住建厅要求,建立市级检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各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检测评价,重点评价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促进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所取得的成效。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市委人才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部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公租房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运营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 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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