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文件精神:
(一)临时救助办理条件。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个人)、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个人)、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申报材料。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等有效证件和证明。
(三)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在一年自然年度内,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一般困难的,可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临时救助人数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对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原则上同一事项不得重复救助。
(四)临时救助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临时救助的书面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或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收到后将及时按规定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