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日期: 2021-12-25 10:28:57
来源: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发改价调〔2021〕41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国家统计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要求,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有条件的市、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可以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缩小范围。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启动条件

各市、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5%即启动。各地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市、区)级。必要时可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各地CPI及食品价格涨幅,请及时与当地统计调查部门联系。仙桃、潜江市在当地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和指数编制工作完成并通过验收前,仍暂时采用荆州市价格指数数据。

三、补贴标准

以市、州为单位统一补贴标准,测算标准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CPI或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按什么指数启动就与什么指数相乘),并四舍五入取整。各地单月测算发放金额低于30元/人的,实际发放原则上不得低于30元/人。

单月同时满足两个启动条件的,补贴金额按照从高原则计算发放。单次补贴发放时,对同属多个保障对象范围的人员不得重复发放。各地自行增加的扩大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由各市、州发改委商有关部门确定。

四、资金保障

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各地自行增加的扩大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等由各地承担。

五、发放要求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各地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发放流程,提前研判价格走势,提前至月初进行补贴对象摸底,提前安排预算,畅通补贴发放“最后一公里”,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尽可能提速发放,确保在相关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完成补贴发放。通过现有渠道发放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当月不满足启动条件时,当月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各地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六、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健全补贴发放工作机制,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信息互通共享。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协调作用,组织抓好联动机制实施情况跟踪指导和督导工作,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保障对象基本情况的收集、整理、核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并主动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价格指数数据。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110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2021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段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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