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十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十医保发【2019】90号)文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第7个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本地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实行“免申即享”政策,在本地生育的女职工不需跑腿、申报等流程,生育医疗费在生产后出院结算时直接享受补助,生育津贴部分需单位经办人前往医保服务窗口填报对公转账信息单。生育津贴按照规定标准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