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351055 | 类型: 投诉 | 浏览次数: 1779 |
提问人:天天任行 | 提问时间:2022-10-27 18:44 |
内 容: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但是很多单位无故欠缴,如果是因为疫情影响,去公积金中心走流程申请缓交也行。但是很多单位不申请也不交,直接断交,过几个月自己补交,但这时候已经算断了,贷款办不成,还款还不了,非常损害员工权益。 建议公积金中心建立保证金制度,如果没有规范汇缴,扣除部分保证金。十堰很多单位就是不重视逐月汇缴这个事,或者会计懒得每个月操作,断几个月,一次性交几个月。在外地,包括武汉都比较少见,这是为什么? |
受理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受理回复: 您好,对于您留言的问题,我中心已受理,并将尽快给您回复,敬请关注,祝您身体健康,事业辉煌,家庭幸福,万事胜意,谢谢! |
办理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办公电话: 0719-12329 | 回复时间: 2022-10-31 09:09 |
办结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关心、关注和支持。针对您所述的情况,我们也进行了初步了解,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我中心已出台了关于稳经济一揽子《阶段性支持政策》等文件,后期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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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办公电话: 0719-12329 | 回复时间: 2022-11-04 1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