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系列解读之五

严格规范信用档案管理

日期: 2018-05-29 15:25:00
来源: 十堰日报

  根据 《十堰市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章规定,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将严格规范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归档,实行归口管理、专人负责,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泄漏信用档案信息。

  信用信息的操作和管理

  《办法》第五章指出,卷烟零售户信用信息按下列分工具体操作和管理:承担许可受理和核准职能的部门及人员负责归集卷烟零售户初次申请许可时的基本信息、初次准入信息和监管过程中更新的许可信息;承担监管、案件查办职责的部门及人员负责归集主体在卷烟零售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信息;承担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及人员负责录入信用信息。

  市烟草专卖局职能部门、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可以通过系统直接查询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可以对不同信用等级的零售户采取不同的监管或服务措施。

  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异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交换共享的信息时,将提交下列文件:信息移送函;立、撤案审批表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送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判决书、裁决书、建议书等相关文书;其他有关材料。

  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做好电子信用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信用档案安全。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将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评定信息报送本行政区域信用征信管理部门。依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将卷烟零售户信用信息通报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整合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信用信息,以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运用作为加强卷烟零售户监管的信息支撑,作为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监管合力的重要保障。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对外公示卷烟零售户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的发布、查询和交换

  根据《办法》第五章,十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卷烟零售户信用信息的发布;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卷烟零售户信用信息的发布。

  社会公众可以查询卷烟零售户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卷烟零售户可以查询自己的全部信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职权可以查询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与本辖区公众信用信息平台对接,自动报送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主动与其他地区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及时通报相关信用信息。

  《办法》第五章指出,信用档案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自行政许可之日起自动生成卷烟零售户的电子信用档案;纸质档案作为卷烟零售户信用信息的证明性资料,依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管理。(记者 毛以国 通讯员 丁杰)

责任编辑: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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