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卖自己的烟”也违法

日期: 2021-03-24 08:30:37
来源: 十堰政府网

  市内某零售户老张同时经营两家连锁超市,因其中一家超市内若干品牌卷烟断档,为不影响生意,老张就从自己另一家超市拿了几条烟来应急。老张认为,都是自己的烟,应该不违法。

  市烟草专卖局指出,连锁超市之间不能私下调剂卷烟,老张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首先,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老张虽然一人经营两家超市,但两家超市都分别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次,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监督管理。“所进卷烟是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货”不等于“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因此只要老张的超市内销售的卷烟不是该超市从当地烟草公司进的,就违反了该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最后,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零售户老张以这种方式“卖自己的烟”,依法应受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记者 刘俊 通讯员 丁杰整理)


责任编辑: 李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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