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现将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未办理停业手续的和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名单公告如下,请持证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相关材料至十堰市民服务中心C区104号烟草窗口(地址: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82号,联系电话:0719-8122816)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特此公告!
十堰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