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启用后业务经办规则和渠道变更的通告

索引号
011080851/2021-3178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11日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文号

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20〕25号)要求和省人社厅系统上线工作安排,我市“省集中”社保系统(涉及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三个险种)将于近期上线运行。新系统全面加强了网办功能。系统上线后,参保单位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三个险种的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社会保险待遇申领等社会保险业务将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办。现将业务经办规则和渠道变更情况通告如下:

一、“省集中”系统申报、缴费政策经办规则变更为:用人单位每年7月1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本社保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还须按月通过网申系统或向经办机构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生成社保费应缴认定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十个工作日)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逾期未缴的,该月核定信息作废,需重新申报。如跨月的,视为欠费补缴,按日计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利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省集中系统每月只能核定当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三个险种的社保费用。

二、“省集中”系统对社会保险欠费经办规则变更为:用人单位未按月缴费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计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利息。滞纳金金额不超过欠费金额。涉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个险种。三个险种的历史欠费按省人社厅统一政策执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系统上线当月和次月为上线过渡期,过渡期内对欠费暂不计征滞纳金和利息,过渡期后开始计征。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经办规则变更为: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区域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判定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归集归并缴费历史;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家规定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

四、“省集中”系统上线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则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核定年度内可一次性缴纳、补缴、预缴本核定年度内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允许跨年度补缴。

五、“省集中”系统上线后,我市企业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经办规则变更为:1995年12月31日前,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单位5%缴费比例进行补缴核定,不征收滞纳金、个人帐户利息,补缴资金并入统筹基金,相应时段计算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之后,缴费基数为对应时段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补缴职工的实际工资确定,其中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28%缴费比例(其中单位20%,个人8%)进行补缴核定,2016年5月1日之后按照参保地对应时段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核定,补缴基数记录在历年对应时段(记录到月),记发基本养老金时按对应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实际缴费指数;1996年1月1日之后开始征收滞纳金、个人帐户利息,其中1996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的补缴金额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011年7月1日之后的补缴金额自缴费所属期次月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按补缴费额(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1倍封顶,全部并入统筹基金,1996年1月开始按补缴基数的8%补建个人账户,并按历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应补缴的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申请人因故不能缴足全额补缴时段的,按照从后往前的时间顺序补缴相应时段。用人单位存在的,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个人账户利息和滞纳金由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由个人自愿全部承担。

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认定渠道变更为:我市原通过十堰市社保局微信公众号认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认定渠道暂停使用。“省集中”系统上线后,可通过建设银行网点缴费、楚税通APP等渠道缴费。

七、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资格认证”渠道变更为:我市原自行开发的十堰市社会保险局退休认证APP暂停使用。退休人员可通过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2333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认证。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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