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城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17086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4日 09:04:26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其他

关于印发《十堰城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郧阳区、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城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十堰城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21年5月25日

附件:

十堰城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治理,着力改善并提升我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半年的集中专项整治,切实整改并消除影响十堰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突出问题,确保我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2019年和2020同期的平均值,打造“净、平、明、绿、美、畅、优”城市容貌,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市民幸福指数。

二、重点工作及标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设置有围挡,散状建筑物料规范堆放并严格覆盖,施工作业按照规范实施洒水(喷雾)抑尘作业,施工场地及出入口硬化并常态冲洗,暂不开发土地实施绿化或密网覆盖,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施工车辆实施冲洗,确保净车出入,严禁带泥上路。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二)渣土扬尘管理

1.严格落实渣土管理“八个百分百”和“七个施工管理标准”。严格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净车出入、密闭运输要求,渣土工地、消纳场以及渣土运输线路无漫天扬尘、无渣土抛洒。

2.严格管控渣土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时间,严禁在规定时间、线路以及在场地之外运输、倾倒渣土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交管局

(三)开挖山体管理

1.开山工地必须依法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审批部门要坚持信息共享,及时将审批项目通报至执法监管单位,严禁未经审批私自违规开山施工。市城管执法委、市林业局按照职责加大违法违规开山项目查处力度。

2.按照“谁开山,谁治理”的原则,所有开挖项目严格制订山体修复治理方案,坚持山体开挖同生态治理并重,同步进行、同步推进。未按照要求落实开挖山体修复治理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林业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四)储备用地管理。政府收储的暂时不予以开工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出租土地,土地持有单位或开发企业应当对裸露地块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储备土地临时用于停车场等其他用处的,必须硬化或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措施不全或执行不到位的应停止它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投公司、市交投公司、各区政府(管委会)

(五)道路清扫保洁。全面强化主次干道洗路作业模式,加大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及人行道的冲洗保洁力度和频次,重点做好路沿积尘清理,确保道路无尘、路见本色、起风不起尘。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各区政府(管委会)

(六)运输车辆管理。从严查处建筑材料、商混、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以及无密闭苫盖运输等违法行为,发现1起查处1起。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管局

(七)房屋拆迁管理。建设工程或者拆除工程施工前,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检查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定和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施工区域应当设置醒目警示标志,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一侧应当加厚密目防尘网(布),拆除施工中应当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未完全拆除的建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当使用防尘网(布)围挡建筑物。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三、时间安排及步骤

(一)宣传发动及调查摸底阶段(5月25日-6月10日)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整治任务和职责分工,在全面摸排的同时,迅速启动扬尘污染攻坚整治行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集中力量迅速开展问题排查,同步启动专项整治,确保10天内扬尘漫天问题得到遏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11月30日)

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针对扬尘污染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进行集中整治,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及时查处。对不积极整改和不履行处罚的,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总结巩固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各责任单位对本次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行动中的成功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管执法委、市大气办牵头,市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公安交管局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参加,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统筹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科学研判整治重点,精准制定工作方案,做到措施、责任、执法、配合“四个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机制保障。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市大气办定期召集相关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协调实施扬尘污染违法违规问题快查快处。二是建立考核机制,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坚持问题导向,市大气办第三方巡查考核机构每天对城区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暗访检查,将问题在全市大气第三方巡查工作群中通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每周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每月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排名通报。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履其责,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目标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明确责任人,形成人人知责、人人履责、人人尽责、失职追责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作开展不及时、任务落实不到位、整改成效不明显或是问题经常反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进行问题倒查,坚决予以追责问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本次专项整治进行全方位报道,及时宣传先进典型,公开曝光问题企业和单位。鼓励公众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监督,营造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向新的高度。

(五)建立长效机制。市大气办将持续深化大气第三方巡查工作,完善城区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考核,强化工地扬尘管控约谈和挂牌督办,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开展常态化环境监管监察和专项督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市大气办成员单位要总结经验和好的做法,形成规章制度,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治污责任落实到位。

请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市公安交管局于5月26日12时前,各上报2名专班工作人员至市大气办和市城管执法委。

市大气办联络人:余宏云,电话:18062170168,QQ:539975260。

市城管执法委联络人:孙俊,电话:15971891088,QQ:598587934。

附件:十堰市城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十堰市城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任务分解表



责任编辑: 孙相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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