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9043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25日 15:47:24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关于印发《十堰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十堰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09年印发的《十堰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定》(十安监发〔2009〕67号)同时废止。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十堰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工作,发挥好专家技术专长的支持作用,提高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监管和应急救援水平,根据《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应急管理专家的申请、推荐、资格认定、选聘、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急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应急管理局聘用的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管理、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分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综合等三大类。安全生产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工贸、综合监管等专业组。防灾减灾救灾包括:消防综合救援、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冰雪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和自然灾害、气象等专业组。综合包括:规划编制、公共安全政策与管理、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新闻舆情、科技信息化等专业组。各专业组专家人数本着精简效能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应急管理专家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机关纪委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安排部署和指导专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应急管理专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办公室设在局调查评估科,科长兼任专家办主任。专家办负责专家的聘用、资格复审、解聘、培训、考核、建档和换届等日常工作;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组别和人员,承担专家库管理和专家信息审核、更新、发布工作。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组专家资格初审、调配、使用工作,指导相关专业组开展活动。带领专家执行任务的人员负责明确具体任务、活动安排,督促专家履行义务、遵守工作规则和廉洁纪律。

第二章 专家选聘条件、程序

第八条 专家选聘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各有关单位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自愿从事专家工作,认同本制度各项要求;

(二)具备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熟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 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本行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享有一定声誉;

(四)在本行业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

(六)服务应急处置、咨询服务、现场检查、评审评估、宣传培训等不同任务类别的专家,应满足相应的遴选条件;

(七)申请成为应急管理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除外)工作人员不在专家选聘范围。

第九条 专家实行选聘制,任期3年,选聘期满经专家领导小组审查后可续聘。专家选聘程序如下:

(一)市应急管理局发布选聘应急管理专家信息,明确推荐专家的基本条件、推荐方式等内容;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政府部门推荐本单位符合基本条件人员。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推荐,无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须有2名以上现任专家联名推荐;

(三)申请应急管理专家人员,推荐单位及申报人员如实填写《十堰市应急管理专家推荐申报表》(附件1);

(四)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五)专家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汇总,提请专家领导小组审定;

(六)经审定聘用的专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颁发《十堰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聘任书》并发文公布。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专家库中的专家实施动态管理,视情况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告解聘,并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有关证件应交回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将名单从专家库中移出。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二)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五)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根据需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应急管理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律规章、技术标准以及应急管理专项工作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

(二)参与应急管理工作调研,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参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的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四)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调查的技术工作;

(五)参与有关应急管理技术交流;

(六)参与有关应急管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新装备推广应用工作;

(七)参与各项应急管理行政许可等工作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八)参与有关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九)参与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的基本权利:

(一)受邀参加市应急管理方面技术服务、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对应急管理检查、调研、论证、评审、咨询、服务等工作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在应急管理技术服务活动中,对违反工作原则的要求和行为,可以提出异议并拒绝;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履行专家职责,积极参加调配单位组织的应急管理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对提出的观点、意见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遵守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工作中不参加宴请、不接受礼品礼金等;

(五)未经批准,不得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六)应急救援专家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委派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在了解其与任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对专家本单位进行检查(评审);

(二)专家所在单位与被检查(评审)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三)单一任务同时使用同一单位三名及以上专家;

(四)同一建设项目两次以上需要专家参与;

(五)专家本人与被检查(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如:专家本人曾在被检查(评审)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检查(评审)单位工作或持有股份;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被检查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六)专家本人所在单位承接的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建设、论证、评价、评审等有偿服务活动;

(七)专家本人与被检查单位存有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形。

第四章  调配使用专家

第十五条 调配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抽取、利益回避、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专家调配使用。

(一)需专家参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决策咨询、现场检查、技术审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时,由使用科室(单位)按照需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在工作开展2日前填写《使用专家审批表》(附件2),履行审批手续。

(二)批准后,使用专家的科室(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联系商请予以支持,或直接与专家预协商有关事宜;

(三)协商成功后,使用专家的科室(单位)通知专家单位及专家工作地点等,专家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按照工作日程开展工作。

使用专家期间,因特殊情况终止服务的,专家单位及专家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按规定另行报批。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专家调配使用。

(一)需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特别紧急任务时,可先行口头请示分管领导后补办审批手续;

(二)专家库内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使用科室报分管领导同意,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使用省专家库的专家和其他市州及有关部门专家库的专家。

第十八条 任务委派单位和任务对象应为专家开展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做好支持和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专家经费

(一)市应急管理局设立专家使用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聘用应急管理专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专家按规定获得专家劳务经费,不得向服务单位另行收取费用或由服务单位支付专家劳务经费;

(三)专家费的支出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支出、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四)专家费标准参考《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十财采发〔2017〕133号)执行;

(五)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随机关出差人员按照机关出差人员标准进行报销;

(六)由使用专家科室(单位)负责履行专家费报销手续,按照专家费用支付标准,连同《使用专家审批表》,按程序审批支付。

(七)市应急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专家共享使用

第二十条 专家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单位、专业特长)推送到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企业、公众均可查询;专家详细信息(包括专家年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工作经历、学术成果、工作业绩等)在全市应急管理系统中分级授权查询。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使用市应急管理局专家时,自行在专家库中查询、抽取、商请、联络,专家差旅费、劳动报酬等按本单位规定执行。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专家使用期间的廉洁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使用专家时,使用科室要加强对使用专家的管理监督。工作前,向专家告知应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等内容。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应急管理专家服务质量意见反馈表》(附件3)建档留存,《意见反馈表》复印件分送机关纪委、专家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科依据使用科室的反馈意见、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企业反映的情况等信息对专家进行考核,表现优秀的专家在市应急管理系统内予以书面通报并在市局网站公告。

第二十四条 任务对象单位、使用专家单位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监察等部门举报。专家收受任务对象单位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1年内3次不能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派任务;

(二)出具违法或虚假专家意见;

(三)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

(四)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或利益输送;

(五)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

(六)与任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十堰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定》(十安监发〔2009〕6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十堰市应急管理专家推荐申报表

2.使用专家审批表

3.应急管理专家服务质量意见反馈表


责任编辑: 孙相茹
方针政策权威发布,网上问政快速回应,最新资讯随时掌握。
十堰发布
  • 欢迎关注十堰政府网官方微信“十堰发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微信二维码关注。
  • ② 打开微信——通讯录——右上角“添加”,搜索“十堰发布”“syfb0719”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