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1775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0日 17:27:36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其他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文件要求,切实保障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根据《湖北省伤残评定工作规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情鉴定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鉴定工作需求,特指定市人民医院为全市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定点医院,国药东风茅箭医院(十堰市精神病医院)为全市残疾军人精神残情鉴定定点医院。

市人民医院残情鉴定联系人:刘萍,联系电话:8637897;国药东风茅箭医院残情鉴定联系人:张昌保,联系电话:8237384。

二、残情鉴定工作小组职责

市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小组组长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市残情鉴定定点医院分管副院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科长为副组长,市伤残鉴定定点医院医务科伤残鉴定负责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工作人员为成员,并聘用有资质的医疗卫生专家组成专家库。主要职责是:对十堰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依法出具残情鉴定结论,根据需要进行复查及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协调处理解决残情鉴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残情鉴定工作程序

(一)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在与残情鉴定定点医院确定鉴定时间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残情鉴定委托书。委托书需准确载明鉴定部位,并简要说明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诊断证明所记载的因战因公负伤经过及残情。同时,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申请人基本信息填好(贴照片一式四份),报送至鉴定定点医院。

(二)评残申请人凭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委托书,持身份证按照约定时间到残情鉴定定点医院进行残情鉴定,鉴定费用执行十堰市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鉴定费用及其他检查费用由评残申请人自行支付。

(三)市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小组随机指派医疗卫生专家库中的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及结果。特殊检查可由残情鉴定定点医院向其他机构送检。

(四)市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随机抽取专家库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人残情检查情况、县局委托内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残情鉴定结论。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专家填写《十堰市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残情鉴定意见书》(附件)和《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鉴定结论由3名以上(含3名)专家签字确认,加盖“市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专用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全程参与专家评审会,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五)市残疾军人残情工作小组将残情鉴定结论统一寄交委托单位,严禁将残情鉴定结论交申请人本人带回。

四、医疗专家库管理

(一)根据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的需要确定医疗卫生专家的人数及专业类别,以保证残疾等级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卫生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聘用关系,并报告所在医院的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1.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残情鉴定工作的;

2.与被鉴定人串通,擅自提高鉴定等级被查实的;

3.接受被鉴定人钱物被查实的;

4.有其他违反残疾等级鉴定规定的行为,并被查实的。

(三)根据残疾等级鉴定工作的需要,定期整理和更新医疗卫生专家库。

2020年11月1日起,各地统一按照调整完善后的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附:十堰市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残情鉴定意见书


十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1月2日


责任编辑: 孙相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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