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0-10001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22日 16:02:44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文号
十应急发〔2020〕46号

十应急发〔2020〕46号


各县市区应急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

  《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


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部署要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和《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发办〔2019〕45号)要求,结合全市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是指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通过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抽查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以依法监管、规范执法,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目的,遵循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公平规范、协同推进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应当按照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和省安委会在特定时期,针对指定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部署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的,以及群众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隐患整改情况确认等,需要对具体、特定对象实施的检查,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五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规科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建立、统筹协调、推进落实和检查督办等;双随机抽查工作平台的系统运行维护、网络安全,为双随机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各业务科室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及情况通报。

  (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牵头组织、参与本业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并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协调和督查,细化完善本业务领域的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专业要求,制定本业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二)机关纪委负责双随机抽查工作中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过程进行监督;

  (三)办公室负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舆论宣传,对好的经验做法要大力推广,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展示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公正、廉洁、依法审慎监管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同时承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发的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工作任务。

  第七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以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基础,梳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增加相应内容,制定《十堰市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清单》项目应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清单》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全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建立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相关业务科室依据监管职责和相关抽查专业需求,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建立相关业务领域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突出以下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

  (一)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重点监管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液氨制冷、喷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

  (五)其他需要列入名录的生产经营单位。

  市、县两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等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等综合因素进行科学合理分级管理。市、县两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十条市、县两级人事机构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涵盖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机构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应明确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主体、抽查比例和检查日期。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年度抽查数量之和不低于上年底存续市场主体总数的5%(系统内抽查对象)。本年度已抽取并实施检查的市场主体仍应作为抽取基数。

  抽查计划的制定既要保证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科学整合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抽查任务。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高风险检查对象和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二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按照有关要求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业务领域抽查计划,并于每年1月10日前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市级抽查计划。各相关业务科室每年至少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两次以上本业务领域的定向或不定向抽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辖区突出风险点为导向,于每年1月15日前制定本辖区抽查计划。抽查计划制定完成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等情形临时形成的双随机抽查任务,应及时调整相应的抽查计划并公示后再发起抽查;对已列入抽查计划并公示、但未按时发起的双随机抽查任务,应向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做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统一使用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进行,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十五条双随机抽查任务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以辖区内全部监管主体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指以行业领域、风险分类监管为原则,按照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全市应急管理部门执行抽查计划时,应当在省级平台中预先设置任务,由制定该抽查计划的牵头业务机构负责抽查任务发起。通过牵头业务机构负责人审核,本级双随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生成双随机抽查任务,并摇号随机产生检查对象,派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单位组织实施。

  发起双随机抽查任务前,相关业务科室要制定抽查实施方案,细化抽查内容,明确抽查对象范围,确定抽查时间。参与抽查的执法人员要配合相关业务科室实施抽查任务、公示抽查结果、后续监管衔接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工作。选派前应当对辖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维护,选派时应当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为待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经任务执行单位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被随机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全市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方式均采用现场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开展监督检查。随机选派2名或以上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指定1名组长,严格依照市场监管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涉及专业领域的,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形式委托专业机构(专家)配合实施双随机抽查。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购买第三方服务所需的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正常开展。

  实施检查前,执法检查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相关要求。检查中,按照检查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并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见证。

  现场检查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对发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

  执法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完毕,应整理汇总各检查事项核查情况并形成抽查结果。当一个检查对象出现多个结果时,应归纳为一类表述,具体情况可在备注中说明。抽查结果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

  第十九条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抽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结果录入到省级平台。已实施抽查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任务。抽查完毕的档案资料由相关业务科室收集保管。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相关业务科室做好问题整改、案源线索处置等后续监管工作,形成闭环管理。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线索,应及时通报或移交有管辖权的责任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对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二条市场主体对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结果信息,将其作为行政许可、风险管理、授予荣誉等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十四条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坚持“失职照单问责、尽职照单免责”的原则,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

  具有以下情形的,应予追责: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拒不执行抽查检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具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追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抽查检查行为无过错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被检查对象发生安全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因受委托实施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考核督查机制和定期通报机制。加强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抽查工作中产生的材料、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归档,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资料、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内容如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款由十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方针政策权威发布,网上问政快速回应,最新资讯随时掌握。
十堰发布
  • 欢迎关注十堰政府网官方微信“十堰发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微信二维码关注。
  • ② 打开微信——通讯录——右上角“添加”,搜索“十堰发布”“syfb0719”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