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征求《十堰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775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09日 08:57:17
发布机构
十堰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现将《十堰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起止期限:2021年3月8日-4月6日。

通讯地址:十堰市市民服务中心B栋16楼(市营商办)

邮政编码:442000

联系电话:0719-8677609

电子邮箱:syyshjb@163.com

十堰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十堰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各类市场主体提出投诉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主要是指各级机关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办(市长热线)、市信访局、市经信局、市工商联负责受理全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做好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四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十堰市政府网上问政平台

(网址:www.shiyan.gov.cn/zwhd/web/webindex.action)、“12345”市长热线、湖北省阳光信访信息系统(网址:www.xinfang.gov.cn)、十堰亲清企业服务信息平台(网址jxw.shiyan.gov.cn/ztc/index.shtml)、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网址:www.hbqytsfw.com.cn)进行网上或线上投诉,或者通过邮寄信件方式投诉,邮寄地址由受理机构对外公布。

第五条 投诉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投诉渠道,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问题,提供必要的纸质或电子版投诉材料,材料内容包括:

(一)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三)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投诉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以单位名义投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不予受理的范围。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投诉事项、投诉对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范围的;

(三)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的;

(四)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仲裁裁决的;

(五)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六)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八)对已办理终结的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

(九)投诉人就有关涉法涉诉案件纠纷提出的投诉;

(十)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

第七条 受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事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通知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三章 投诉的办理

第八条 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受理机构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有关单位(下称简称办理单位)。对投诉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无法明确主体责任的,由受理机构指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办理。

第九条 办理单位在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迅速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条 办理单位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受理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复的,需书面报告受理机构,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收到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听取投诉人意见。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办理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终止办理: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达成和解,撤回投诉的;

(二)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调查的;

(四)投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投诉终止办理后,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诉事项办结:

(一)投诉人收到反馈结果并认可结果的;

(二)投诉人不认可办理结果,但无法提供新的证据、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理由不充分的;

(三)重新办理后投诉人仍不满意,但办理程序和结果依法合理。

第十四条 受理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整理归档已办结的投诉事项。每月5日前应当对上月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汇总,形成问题办理清单和问题分析报告报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投诉受理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处理投诉事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相关督办机关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有权机关依规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职权处理。

第十六条 被投诉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核实调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遵从投诉处理意见,执行处理决定。对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按其情节轻重依规给子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十堰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十堰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一号工程”的实施方案》(十办发〔2021〕1号)和《十堰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的通知》(十营商办文〔2021〕6号)文件要求,确定建立十堰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

召 集 人:市营商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市信访局、市经信局、市工商联、市营商办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扈治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抓,明确一个科室负责具体工作,明确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联系,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了解、掌握和通报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和动态,全面分析形势;建立问题收集、核实定性和查处结果反馈机制,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统筹解决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问题;进一步督促负有营商环境建设职责的部门工作责任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损坏营商环境的及时交办纪检监察机关和有权机关依规处理。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召集,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会议视议题需要通知有关单位人员列席。

(二)联席会议议题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提出,并确定召开时间及形式,也可由成员单位提出,报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后列入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十堰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整理归档已办结的投诉事项。对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汇总,形成问题办理清单和问题分析报告报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联席会议召开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上,各成员单位要针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决议,对暂时无法达成共识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提请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五)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和决定事项,并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积极开展工作。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同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相关链接:【结果反馈】关于征求《十堰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结果


方针政策权威发布,网上问政快速回应,最新资讯随时掌握。
十堰发布
  • 欢迎关注十堰政府网官方微信“十堰发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微信二维码关注。
  • ② 打开微信——通讯录——右上角“添加”,搜索“十堰发布”“syfb0719”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