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稿)》起草说明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1202
主题分类
重大建设项目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07日 09:23:38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文号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监管,促进政府投资科学决策,2015年5月,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印发了《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十政规〔2015〕1号)。2017年12月,市政府组织对《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十政办发〔2017〕103号)。根据《政府投资条例》(2019国务院令172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2月20日)、《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有关文件,市发改委起草了《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形成《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稿)》(以下简称《2020年修订稿》)。现将《2020年修订稿》起草背景、修订内容等情况一并说明如下:
  一、《2020年修订稿》起草背景
  (一)国家出台《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投资条例》(2019国务院令17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过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这部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的出台解决了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缺乏上位法,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的问题,对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二)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在投资体制改革领域出台的最新文件。2017年2月20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投资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在严格政府投资审批、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2018年10月19日,省发改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聚焦解决在投资项目审批方面存在的“四超”问题。2020年6月19日,省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加快两个《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等重点方面,进一步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三)十堰市原有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亟需更新。十堰市于2015年出台了《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十政规〔2015〕1号),有效期5年,今年到期。虽然2017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但因当时《政府投资条例》还未出台,从上到下没有一部完整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原版《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又有表述不准、条理不清楚等情况。为落实新形势下国家、省关于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新问题,亟需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二、《2020年修订稿》主体框架
  这次修订对原《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颠覆式修改,整个框架上结构上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条例》来表述。由原《办法》8章减少到7章,由原版的42条增加到46条,增加4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从全局的角度,对政府投资的重要性、投资的方向、管理的方法和职责的分工进行了概括性的说明。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主要从政府投资的宏微观决策两个方面,对政府投资的前期工作阶段如何进行项目确定、项目审批、资金来源等方面对项目的管理进行说明。
  第三章主要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确定原则、部门职责、资金拨付等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四章主要对政府投资项目从开工建设、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方面如何管理进行说明。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要适应投资管理方式转型和重心后移的新要求,防止出现重审批轻监管,重投入轻效益等问题。
  第六章主要是针对项目决策、资金使用和拨付、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有关说明
  (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概念的界定。根据《条例》第二条,一是只能是使用财政预算投资,其他收入的资金不能直接安排到政府投资项目上。二是所有财政的资金用于政府投资都要纳入预算,包括债券资金。三是财政预算和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两者缺一不可。四是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性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还包括恢复建设、异地搬迁和其他建设方式)。
  (二)关于政府投资原则和方向的界定。根据《条例》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共领域、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及国家战略领域。主要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及重大科技进步等领域。
  (三)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简化手续与评估论证的规定。一是《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等科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二是省发改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可直接批复实施方案,不涉及新增用地和新增建设面积的政府投资1000万以下维修改造项目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三是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疫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急需建设的应急医疗救治、隔离设施等项目可以据实际情况直接审批项目投资概算”。
  (四)关于党政机关楼堂管所和业务技术用房的要求。
  应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8〕32号)等文件要求,从严控制审批,并严格区分办公用房与业务技术用房。
  (五)关于重大项目评估和论证以及咨询费用的要求,原《办法》规定“对30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可委托项目建设或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3000万元以上项目由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论证,未经评估论证,市发改部门不得审批”,因无相关依据支撑,在《2020年修订稿》中删除了该规定。同时,鉴于原(计价格[1999]1283号)和(鄂价房服[2001]107号)2个文件已经废止,因此,在《2020年修订稿》中建议相关部门完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和审查,制定并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收费标准清单。
  (六)关于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变更的处理。一是规定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变更需要重新审批决策,一般不重要的内容在一定的变更范围内,可以不重新审批。二是较大变更包括增加或者缩减主要建设内容。三是即使总投资不变,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也需要重新审批,变更较大的标准参考初步设计10%的标准。
  (七)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内涵。一是垫资建设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者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而由建设相关企业垫资施工。二是政府投资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不在本《2020年修订稿》规定的范围内。三是不能把垫资建设和EPC等模式等同起来,在实践中判断是否违反规定,要看各个具体模式中有没有使用垫资承包等方式。
  (八)关于概算调整的处理。一是除了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大因素外,其他因素不能进行概算调整。二是建设过程中的调整概算不需要再批可研报告。三是根据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意见,增加了对单项合同变更或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特此说明。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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