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日期: 2025-08-02 11:15:56
来源: 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申请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相关证明。(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三、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编辑:闻佳慧

责编:郑 静

编审:马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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