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日期: 2025-08-02 11:14:25
来源: 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5.经营场所使用相关证明。(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三、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编辑:闻佳慧

责编:郑 静

编审:马俊杰

方针政策权威发布,网上问政快速回应,最新资讯随时掌握。
十堰发布
  • 欢迎关注十堰政府网官方微信“十堰发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微信二维码关注。
  • ② 打开微信——通讯录——右上角“添加”,搜索“十堰发布”“syfb0719”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