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来源:《公司法》第23条、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申请材料:
1.《一般企业开办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包括股东、联络员、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相关证明。(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三、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