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结回复:
咨询人,你好!根据《关于印发十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十医保发[2019]90号)“…(六)生育待遇支付标准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1、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生育的医疗费用的标准分别为:入院后产前检查费上限为700元;自然分娩(顺产)2000元;难产(剖宫产)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200元”。…2、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内部核算后,按照规定标准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 不能重复享受。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其差额部分。”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符合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或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制定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的指导意见。下一步,待国家省、市医保局《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下发后,竹山县医保局严格遵照执行。如需进一步咨询医保其他政策,请拨打电话0719-4230555、0719-4232158、0719-422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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