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 号: 350244 | 类型: 求助 | 浏览次数: 6154 |
| 提问人:Za001 | 提问时间:2022-10-01 16:21 |
| 内 容:单位从2022年5月开始未缴纳公积金,个人部分已扣除,导致无法贷款,买房首付款已交了,已经向单位汇报此事,单位说现在没钱各单位财政都很紧张,没法足月按时缴纳,来市公积金中心告知,要求单位缴纳才予以办理,这个现在怎么办? |
| 受理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受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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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办公电话: 0719-12329 | 回复时间: 2022-10-08 15:49 |
| 办结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十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指南》规定申请贷款欠缴不超过4个月,因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我中心申请缓缴,申请前公积金缴存至申请缓交月份上一月,申请缓交后不影响职工办理贷款业务。 |
| 办理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办公电话: 0719-12329 | 回复时间: 2022-10-10 1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