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 号: 349508 | 类型: 投诉 | 浏览次数: 37335 |
| 提问人:云夕 | 提问时间:2022-09-15 09:35 |
| 内 容:朝北沟德正苑小区物业收水费每方3元多,是否合规?物业说多收的水费是小区二次加压的泵房的维护费。而且现在好多小区都是直供水,水费都直接交到水厂了,可我们小区还是要交到物业那里,我们业主认为不合理。 去年3月份,市发改委下发了《十堰市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说明了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末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在收取水电气暖费用时,如果涉事企业加收其他费用都属于违规收费。 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此事。 |
| 受理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受理回复: 已受理 |
| 办理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办公电话: 8677037 | 回复时间: 2022-09-16 16:37 |
| 办结回复: 您好! 您反映朝北沟德正苑小区物业加收水费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2021年3月1日之前,根据原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规范十堰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价工服【2018】85号)文件规定,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供水正常损耗和二次加压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据实分摊计收,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每年至少公示一次。 2021年3月1日以后,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格管理【2021】88号)规定,对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及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总分表之间正常损耗,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
| 办理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办公电话: 8677037 | 回复时间: 2022-09-20 17:20 |